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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莆政综[2006]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决定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0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594号)精神,有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支持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市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关于推动莆田市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推动莆田市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莆田市林业局

(二00六年八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决定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0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594号)精神,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破解农民贷款难问题,不断发挥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受理范围与发放条件

凡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标的物。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模式与发放程序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遵循既要方便林权所有者贷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简化林权抵押贷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开展以设立林业风险基金、成立林业担保公司、实行市场直接运作等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方式,并提出具体的操作程序。同时,鼓励有关部门与金融部门合作开展其它合规的林权证抵押贷款新模式。

(一)设立林业风险基金,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该方式是与金融机构合作,以国有资产公司作为借款人,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和还本付息,国有资产公司再向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中小企业或林农提出贷款申请后,由林业信用协会负责贷款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国有资产公司受理后,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公司对评估结果审查合格后,委托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向林业信用协会成员(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发放贷款。

(二)探索建立林业担保公司,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该方式是吸纳林业生产经营大户投入资金并作为股东,成立独资或股份制担保公司,公司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在完成担保程序后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或林农向协议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经金融机构签署意见(贷款意向书)后,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出示相关文件。受理申请后,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担保项目进行核实,对提供的反担保资产直接评估或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担保审核通过后,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和金额。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最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正式履行担保责任。

(三)按照市场经营法则,推动林权直接抵押贷款。该方式是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程序简单方便,适合我市现有条件下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也是破解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法。主要贷款流程:已取得林权证书的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借款人持评估书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把有关资料送交县、区级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核发林木他项权证,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三、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与协调机制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 按照林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既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林信贷业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又更加贴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需要的林业信贷平台。

(一)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协调机制。成立林业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及林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林业信贷指导和监管,协调和理顺各信贷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信贷机构之间及信贷机构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林业部门,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收集、推荐;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人的推荐;做好贷款人和信贷机构之间的资金需求与供给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贷款的申请,抵押标的物的初审、评估,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申请及抵押标的物占用管理情况的收集等;探索更加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力求做到既能降低融资成本,又能简化手续,扩大农村小额贷款面,建立符合林业发展特点的信贷模式。

(二)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尽快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平台和林业信用协会,为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二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突破传统的担保模式,建立符合林业行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多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依托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成立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组织,逐步形成林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林的整体效益。三是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联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林业信贷政策指导,有效促进林业经济信贷投入

各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根据当地林业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林业信贷支持的调查研究,大力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同业拆借和窗口指导等各种货币工具,加强对林业信贷政策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产业发展。要做好央行资金支持工作,用好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各商业银行要拓展信贷营销领域,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入,力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够在我市取得突破,并且要逐年增长。各商业银行要放宽信贷政策,推行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抵押率可根据林木资产质量状况并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给予合理确定。同时,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五、认真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确保林业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

林业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很大。开展森林保险,有利于增强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林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开拓森林保险市场,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有利于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降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风险。按照《福建省林业厅、福建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在今明两年内,全市选择1―2个县(区)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经验后,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各试点县(区)应成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有关成员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森林保险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森林保险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保险的费率和保额。要以林业企事业单位、造林大户及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人为主要试点对象,逐步带动农户参与投保。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的意义和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的积极性,为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采取多管齐下管理措施,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一是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二是加强对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等。三是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到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证明书的,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四是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在森林资源遭受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后,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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