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莆田市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莆田市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莆政函[2006]4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6]5号)要求,按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统筹兼顾、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就业财政资金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我市拟定了《莆田市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现予上报。如无不妥,请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莆田市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莆田市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抓住发展这一第一要务,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6]5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按照《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莆田市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健全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服务。“十一五”期间,我市各项主要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为: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000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500人;
(三)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四)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万人;
(五)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6万人;
(六)新增农村劳动力技能鉴定3万人;
(七)劳务派遣人数达到4.5万人。
二、失业保险扩大支出的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统筹兼顾,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并做到当年基金结余的前提下,按不高于当年基金结余的25%用于促进再就业。
三、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的范围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为实现再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以上各项支出标准和程序按2006年莆田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制定莆田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用于促进就业的公益性实训基地设施补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劳务派遣扶持和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所需经费的补助。以上各项开支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和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与工作实绩挂钩提出支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补充各级就业再就业基金的不足。市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全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任务目标、支出项目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提出就业再就业年度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和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我市就业再就业年度资金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注重实效,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地税、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和条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状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调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失业保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试点时间暂定三年(二OO六年至二OO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