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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2010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2010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2006〕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森林防火责任书的工作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文)精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制定了《龙岩市2006―2010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2006―2010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年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级政府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是具体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落实编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新上岗专职人员必须经省、市、县(市、区)组织的森林防火业务培训合格。
第三条:进一步健全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四条:坚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议事制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议事规则”关于成员单位分工负责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职责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增强森林防火工作合力。
第五条:每个防火年度都要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确保奖罚兑现。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不断完善防火责任状考评内容,促进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以自愿、互惠互利、民办民管为原则,引导林业经营者以乡、村、村民小组、片区和家庭、造林大户自由组合形式,组建成形式多样的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
第八条:加强森林防火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福建省森林防火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
第九条:落实《龙岩市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突出抓好各级专业、特约扑火队伍和扑火器材储备库建设,市、县(市、区)两级和重点乡镇要在2006年达到配备要求,全部乡镇和重点行政村要在2007年前达到配备要求,全部各行政村要在2008年前达到配备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和行政村都要制定和完善扑火预案,重点乡(镇)、重点行政村要将扑火预案制作成醒目标牌悬挂在林业站和村部明显位置。
第十条: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龙岩市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继续建设梅花山、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工程。引进推广生物防火林带新树种,每年实施高标准生物防火林带示范工程200公里,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任务。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科学扑救森林火灾,确保安全有效。各级扑火指挥员必须参加省、市、县(市、区)组织的各类扑火知识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领导,不得参与扑火指挥。火场临时指挥部要制定周密的扑火方案,领导靠前指挥,指定防火办、林业站、扑火专家跟班指挥扑救,确保辖区内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数5%。森林公安接警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侦破案件,确保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0.5‰;其余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要本着联防互助的精神,积极参加交界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县(市、区)交界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火案查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协调处置;乡(镇)交界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火案查处,由所在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协调处置。
第十五条:各级要将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列入森林防火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制定2006―2010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起施行,一定五年。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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