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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补充通知

厦府办〔2007〕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改超”后的生鲜超市中生鲜食品经营面积占超市实际经营面积的60%以上,确保市民在生鲜超市中能买到品种齐全的生鲜农副产品(如蔬菜、水产和肉类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及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就生鲜超市中生鲜食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鲜超市必须经营的品种及数量

  (一)蔬菜40种以上(以净菜为主),其中水叶菜单个品种经营面积应达2平方米以上、数量应达30捆(把)以上。

  (二)水果15种以上。

  (三)鲜活水产品30种以上。

  (四)生冷冻食品20种以上。

  (五)粮油及其制品30种以上。

  (六)猪、牛、羊、家禽等肉食品以及蛋品、干杂食品、熟食品、调味品等各类品种基本齐全。

  应随时补充生鲜食品,不得断档脱销,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品种结构。

  二、生鲜食品的概念

  生鲜食品按照加工程度和保存方式不同,包括初级生鲜食品、冷冻冷藏食品和自制食品三大类。

  初级生鲜食品:凡属于新鲜的、未经烹饪等热加工的蔬菜和水果;禽畜肉、水产品等,经简单处理后在冷藏、冷冻或常温陈列架上贩卖的食品。

  冷冻冷藏食品:包括冷冻食品和冷藏食品。冷冻食品:以农、畜、水产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冻在-18℃以下储存并出售的食品。冷藏食品:以农、畜、水产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却在4℃以下储存并出售的食品。

  自制食品:经过烹饪、腌渍等加工处理后的熟食、豆制品、面包点心和其它即食食品(熟食、冷菜、冷荤、凉菜、卤味等)。

  三、生鲜超市中各类货品的比例关系

  (一)由农贸市场改造的生鲜超市,生鲜食品经营面积应占实际经营面积的60%以上,其中,初级生鲜食品及冷冻冷藏食品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际经营面积的42%;自制食品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实际经营面积的18%。

  非生鲜食品的经营面积(粮油、其他食品、调味品、日用百货等)应控制在实际经营面积40%以下,其中,日用百货经营面积应控制在实际经营面积的16%以下。

  (二)生鲜超市内不宜设立药品专卖柜或点。真正有需求,应在日用百货的面积内安排。

  (三)生鲜超市内不得销售家用电器。

  四、生鲜比例的计算方式

  (一)生鲜比例=生鲜食品面积/实际经营面积

         =生鲜食品面积/总经营面积-配套面积

         =生鲜食品面积/生鲜食品面积+非生鲜食品面积

  (二)生鲜食品面积=初级生鲜食品面积+冷冻冷藏食品面积+自制食品面积

  (三)配套面积=办公场所面积+收银台面积+仓库面积+其他(卫生间、寄存间等)

  (四)非生鲜食品面积=粮油面积+其他食品面积+调味品面积+日用百货面积+其他(店面等)

  (五)生鲜食品加工服务区面积、食品安全检测室面积计入生鲜食品面积。

  (六)生鲜食品与生鲜食品之间的过道计入生鲜面积,生鲜食品与非生鲜食品之间的过道面积各计一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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