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制定的《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
国土房产局 经发局 公安局 监察局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执法局
为解决我市非煤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安全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三)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根据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目标
通过整合,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具体要实现以下“三个下降、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通过资源整合,适当减少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80个左右。
(二)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
(三)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通过整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粉尘污染、水土保持得到有效控制治理。
(四)矿山生产能力得到提高。通过整合建筑用花岗岩(碎石)、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
(五)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通过整合,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矿产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通过整合,解决矿与矿之间的边界资源,生产系统和开拓布局更加合理,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整合范围
(一)整合的重要矿种
根据我市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饰面石材、建筑石料为整合的主要矿种。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海沧区的竹兰山建筑用花岗岩矿;同安区的禾山打石山、洪塘饰面用花岗岩矿;翔安的鸿渐山建筑用、饰面用花岗岩矿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2、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设置密集的矿山。
3、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4、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资源整合工作由区、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200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非煤矿山资源的整合,各区在2007年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先关后整。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开采矿山,在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拟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换发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采矿权人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2008年8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9月,市政府组织检查后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于2008年10月组织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
资源整合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镇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全局意识,排除其他干扰,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区级人民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落实工作责任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2、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3、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关闭后矿山的巡查,并对无证采矿的行为予以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
7、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
8、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激励政策
1、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对新增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需向下延伸的开采资源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4、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切实加强管理
1、整合后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
2、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重新进行储量核实,补交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
3、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4、不得借整合之名任意扩大矿区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参于整合。
(六)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
区、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