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7〕7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保证了行政机关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还存在有随意性大、超越职权、内容违法、形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引发行政争议,激化社会矛盾,降低政府工作效能,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为了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很有必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职责,通过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以下称制定机关)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通知、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制定机关应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两个或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制定说明1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四)制定机关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连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担负起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职责,做到“有文必备”。同时要采取措施,杜绝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变更或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三)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履行报送备案工作职责的,要按规定扣减考评得分。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对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报告(格式)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77121647190.doc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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