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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的通知

明政办〔2007〕76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06〕8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
1.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的监管。
(1)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按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优质农产品综合示范区建设;
(2)建立完善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培育市、省级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
(3)加强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
(4)抓好有关初级农产品产地抽查检测和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工作,以及对认定的产地、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检,强化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收集、汇总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检测信息,把好农产品入市质量关。
2.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管。
(1)做好畜、禽、渔的防疫、检疫工作;
(2)抓好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和对禁用兽药及化合物、饲料添加剂进行查处;
(3)抓好无公害畜、禽、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和管理,对认定的产地、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检;
(4)对主要畜、禽、水产品生产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抽检,包括生猪“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药物残留、禽类抗生素及磺胺类药物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收集、汇总有关初级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把好畜、禽、水产品入市质量关。
3.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整治,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黑窝点”,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标准、有毒有害的食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
(2)组织对国家制定的有关食品标准进行宣传、实施和监督,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企业标准审查性备案管理;
(3)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实施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强制检验、加贴QS标志等措施,严格实行生产许可;
(4)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5)负责对前店后厂食品加工销售的质量监管。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有固定场所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2)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监管网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督促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
(3)加强对食品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包装标注的监管,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按要求对上市食品进行质量监督与抽查监测,组织集贸市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督促食品商场(超市)、城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开辟无公害农产品专门销售区,规范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农村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村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安全卫生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
(6)建立违法企业和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公示制度和消费警示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依法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
5.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监管。
(1)做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主要内容包括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2)做好相关食品卫生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食品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
(3)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食物中毒等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
6.市经贸委:负责指导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管理。
(1)抓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商贸流通业、服务业的行业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及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
(2)加强全市食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流通网”,加快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模式,积极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
(3)加强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经营病害肉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4)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加强酒类管理,依法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7.市建设局:负责市政供水管网末梢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地食堂、市区早点、夜排档和快餐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受政府委托对各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3)制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
(4)按照《三明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5)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检验检疫工作,组织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
(1)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2)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威胁抗法案件;
(3)对各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11.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的预算,确保食品安全相关经费到位,加强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12.市教育局: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负责学校的饮食、饮水及其他方面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协同卫生部门对学校食堂及校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执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13.市发改委:负责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做好食品检验检测和信息技术发展规划与总体规划相衔接;负责食品安全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
14.市粮食局: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依法管理粮油市场,开展粮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检测,查处粮油收购、储存、运输以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和指导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
15.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申报工作,加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经营、出售、收购、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
16.市水利局:负责对水资源的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17.市交通局:确保绿色食品安全通道,按省交通部门规定对整车运输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公路检查站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食品紧急运输调用车辆,应对食品安全紧急运输需要。
18.市环保局: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19.南昌铁路局三明站:负责对旅客列车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格对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
20.市供销社: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等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
21.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项目的技术攻关,推动食品安全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用技术的应用,做好食品安全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2.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监管和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商标、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23.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的管理工作。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宣传报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24.市监察局:积极实施效能监察,促进依法行政,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5.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协助起草和审查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4.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6.制定本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7.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8.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9.建立和完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二、责任追究办法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1.未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饮食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的;
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和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5.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6.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食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后移交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由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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