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行办发〔2005〕7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地区环保局拟定的《山南地区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日
山南地区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2005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明电〔2005〕112号)和《中共山南地委批转〈地委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2005年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山委〔2005〕30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地区连续两年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出台或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不能进行严肃查处等行为。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如:以招商引资名义,降低环境准入门槛,违规引进重污染项目;制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放任包庇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对环境投诉问题置若罔闻,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等问题。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落户山南,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
(三)结合地区环保局与地区国土局、发改委、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山环发〔2005〕25号)精神,开展矿山环境保护清理整顿工作。下大力气查处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四)结合地区环保局《关于开展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及食品加工企业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山环发〔2005〕29号)文件精神要求,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及食品加工企业环境监察工作。严肃查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典型环境问题,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物。
(五)认真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检查是否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是否划定了保护区,是否落实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是否制定了监管制度等。
(六)检查各县对环境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县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或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七)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按照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八)检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畜禽养殖及屠宰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破坏、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源管理等问题。
(九)结合地区环保局与地区建设局《关于山南城镇建筑施工场所环境综合整治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山环发〔2005〕34号),认真检查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施工场所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措施与环保投资的落实情况。
(十)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重审批、轻建设,重开发、轻环保,自然保护区建立时面积过大、功能区划不合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部分自然保护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进行认真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对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地区环保局《关于开展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山环发〔2005〕19号)精神,重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对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要停产治理。
(二)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好区域性生态破坏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44号)和地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安监局《关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山环发〔2005〕25号)精神,对全地区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严重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于环保审批、环保措施、采矿许可手续不齐备的矿山,要责令采矿权人停产整顿。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地区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山环发〔2005〕26号)精神,全面查清地、县所在地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工作,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藏环发〔2005〕70号),严肃查处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重点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
(五)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污染反弹。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偷排漏排污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限期整改,对已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凡是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严厉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地(市)要严肃查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城镇大气污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污染和城镇噪声忧民及群众投诉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凡群众反映强烈、且投诉后两年内没有解决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4日―8月15日)。各县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7月15日前上报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各县国土资源与环保局和监察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县要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8月31日前分别报送地区环保局和地区监察局。
(三)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国土资源环保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本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县进行督查或暗访,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各县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县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统一组织、领导工作。各县要将继续开展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工作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部署、认真落实,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县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要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每阶段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解决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县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内容的,要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将查处的生产许可证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各级发改委、国资委、工商、监察、安监部门对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整治问题,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案件的解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大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依法取缔。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四是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要按照《国家环保总、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纪追究责任。五是各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两周向地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