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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收缴在划拨的土地上建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的意见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收缴在划拨的土地上建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的意见的通知

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收缴在划拨的土地上建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的意见的通知




山行办发〔2004〕22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收缴在划拨的土地上建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收缴在划拨的土地上建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的意见



地区财政局  地区国土资源局
地区建设局  地区审计局
(2004年3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上缴”的规定,经反复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参照拉萨市、林芝地区的成功经验,现对我地区在划拨土地上修建的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益金的上缴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中(区)直驻山南各部门和驻军部队,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向地区财政缴纳在划拨土地上修建的出租房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的收取运作方式
(一)凡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的上述单位,都要按规定到地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到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租许可证。
(二)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凭上述两证自觉到地区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土地收益金收缴的相关手续。地区国土资源局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自2004年4月1日起代表地区行署对上述单位按出租房租金的10%依法收取土地收益金,每季度收缴一次。
(三)土地收益金上缴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下旬,有特殊情况可延缓至下季度缴纳,但年底必须一次性缴清当年土地收益金。
三、处罚措施
(一)对到年底仍欠缴土地收益金的地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地区财政局直接从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减欠缴的土地收益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欠缴额的3%加收取滞纳金。
(二)中(区)直各部门和驻军部队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地区国土资源局和地区建设局可对该部门所持的土地和房屋出租许可证不予年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欠缴部分的3%加收滞纳金。
四、土地收益金的监督管理
(一)地区国土资源局设立收缴土地收益金帐户,使用盖有地区财政局印章的专用发票,专人负责、专户储存,每半年上缴财政一次。
(二)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由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地区审计局负责年度审计。
(三)对在收缴土地收益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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