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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公安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公安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公安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行办发〔2003〕6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为进一步简化户籍管理工作的手续,吸引更多的外来人员到我地区投资入住,地区公安处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地区公安处
(2003年8月25日)


为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条件,根据地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有利发展、有利开发、当地需要、当地受益”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内容
1、在我地区从事经商、投资办企业的外来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藏时间满一年、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有合法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给予落入城镇常住户口;不愿意落入常住户口的统一办理寄住户口,按常住户口管理。
2、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凭聘用单位证明,可办理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凭聘用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寄住户口。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可解决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
3、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被我地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和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本人寄住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4、地直、县直、中直、区直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配偶及其旁系亲属均可从异地迁入本地,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5、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在我地区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旁系亲属可在该城镇落户。
7、与我地区城镇和农村人口结婚的外来人口,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并在配偶所在城镇或农村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在该城镇落户。
8、凡农牧民迁移到城镇居住的,在有事干、能自养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可解决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落户的办法
1、外地、外省户口(含农村、非农)迁移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公安局。
2、所有解决常住户口的人员,全部列入城镇户口之内。
3、按规定可落户的人员落户时,只需持本人申请、落户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指非农人员的迁移),到所辖县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4、对申请落户而又找不到落户单位的人员,统一将户口落入本辖区县公安局。
5、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和填写登记表的规定。
三、落户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其子女在入托、上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对农牧民迁移到城镇居住,解决了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员,仍享受原所在地的各项农牧民优惠政策。
四、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工作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你发展、我受益”的思想,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搞好服务和监督,创造优良的环境和政策,吸引外来投资者落户本地,促进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地县两级公安部门要深入调查本辖区内外来暂住人口的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符合落常住户口的人员,户籍主管部门要登门服务,绝对不允许出现刁难、推诿现象,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除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否则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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