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7〕45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稳定和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引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县(市),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我区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72号)要求,原由地、县(市)交通局管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正式划归地、县(市)建设(城管)部门,各县(市)已先后按归口管理进行了移交。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政府要督促当地建设(城管)、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便于下一步换发出租汽车专段号牌。
三、各县(市)政府要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在对城市的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的评审工作。
四、各县(市)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设(城管)、财政、人事、公安、交通、物价、编办和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妥善解决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定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各县(市)的人员、机构编制参照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毕节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毕地机编〔2006〕32号)文件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