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地区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毕署发〔2007〕11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地区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新试验区投融资体制,加大政府对城市、教育、卫生及新农村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创造新的财源增长点。根据地区建设规划,从2007年起,在3-5年内将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融资40亿元(贷款期10-15年)。为此,行署决定建立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建、农林水、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资金的规模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财政收入增长比例来确定。
二、2004年至2006年,随着地级财力增强,地区安排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如下:
1、2004年预算安排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1,250万元,占地级预算支出的29.58%。其中:基本建设资金2,200万元,企业技改资金1080万元,城市建设资金2410万元,农林水建设资金3630万元,教育、卫生建设资金1930万元。
2、2005年预算安排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3,736万元,占地级预算支出的31.25%。其中:基本建设资金2,100万元,企业技改资金1180万元,城市建设资金4430万元,农林水建设资金3796万元,教育、卫生建设资金2230万元。
3、2006年预算安排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6,448万元,占地级预算支出的31.54%。其中:基本建设资金2250万元,企业技改资金1220万元,城市建设资金5340万元,农林水建设资金3938万元,教育、卫生建设资金3700万元。
三、从2007年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融资还款期间,按地区本级当年专项支出的35%,建立地区本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安排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并根据贷款规模逐年增加预算。
四、建立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确保政府投融资体制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凡是使用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举债、投资、偿还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偿还银行贷款的主要来源,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用途,专款专用,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严格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