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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2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有关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切实提高我市火灾扑救及其它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火灾事件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04〕115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府发〔2005〕15号),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社会救援力量的职责,建立高效的灭火救援应急调度、指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六盘水市市区内发生的火灾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明确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指挥的其它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各县、特区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力量调集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
现场指挥长:由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长担任。
现场副指挥长:由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救援中心(122)、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市交通局、市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市燃气总公司、市医疗集团、市石油分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各企业专职消防队等单位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其具体任务是:
市交警支队救援中心(122):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现场交通秩序,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与灭火救援无关车辆、人员靠近。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安全。
市交通局: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及时组织运送人员、物资、装备等,维护道路畅通。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提出处置意见,切实将事故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六盘水供电局: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围实施电力管制,提供电力等相关方面的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供水总公司: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保证事故处置用水,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
市燃气总公司: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围实施燃气管制,提供燃气等相关方面的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医院急救援中心(120):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抢救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提供事故处置所需药品和器械。
市石油分公司:提供在石化等相关方面抢险救援的物资、器材装备和有力技术支持。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灾害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各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与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第五条 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主要职责:经常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分析各类信息,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和完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演习方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应急联动调度指挥


第六条 当发生火灾时,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根据灾情,有权调集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力量到场处置。
各成员单位接到命令后,必须立即带领本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或预定地点集结,协助灭火救援,积极开展工作。
第七条 当发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明确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指挥的其它抢险救援行动时,由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调集有关力量,各参战力量到场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或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授权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


第四章 联动保障


第八条 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制定落实本单位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明确专人昼夜值班,并制定落实有关措施,确保有关人员、物资、装备能随时调集。
第九条 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建立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制度,定期对有关物资、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条 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加强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通信建设,逐步为各成员单位配备调度专线电话、联通CPPT对讲手机、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装备,确保各成员单位间通信畅通。
第十二条 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将应急工作作为特殊岗位对待,给予有关人员适当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执行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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