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通〔2007〕7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于2006年12月30日制定出台了《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监发〔2006〕15号),对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署及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全区政务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对照《办法》及地委、行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切实解决政务服务工作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政务服务中心真正建设成为改善政府服务形象、优化投资环境的平台和窗口。
二、地直相关工作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必须将部门应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受理和办理;对根据政策法规需要调整的,要及时提供依据进行调整和公布;理顺部门及其科室、窗口之间的事项办理程序,所有事项必须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和统一送达,严格实行封闭运行,切实杜绝"两头受理"和服务对象"两头跑"的现象,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地、县(市)监察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的行政监察。加大服务对象投诉的受理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事项和收费应进不进、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以及审批服务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为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行署及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职,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积极协调处理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构建良好的服务平台。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