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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毕署办通〔2007〕17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二月八日,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召开了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部署了今年的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认清形势,强化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的认识。在我区,经过连续几年的集中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一些地方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如滥用农药、小作坊无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药品方面,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尚处于攻坚破难的关键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强化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责任感和紧迫感的认识。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狠抓种植养殖环节。要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源头治理,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强化溯源管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二是狠抓生产加工环节。要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同时,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力争在年内基本取缔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非法小作坊,全面消除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三狠抓流通环节。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狠抓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四是狠抓消费环节。要大力推行农村群体晏席报告制度,大力推进对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三、全面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一是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管理。药监部门要对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二是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全面检查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情况,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三是完善药物警戒制度。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推进合理用药,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四是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依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严厉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的违法广告。对违法广告严重的业主和广告商实施重点监管,逐步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五是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引导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并积极探索服务“新农合”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彻查大案要案。食品药品安全人命关天,公安机关要适时介入,积极侦查;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要通过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狠狠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向公众展示党和政府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要加强教育和执法监督,纠正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要做到案情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内外勾结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追究责任的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
五、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培训演练,让相关人员都熟悉应急处置的响应和运行程序,形成实战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消除危害。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及时核查处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负起责任来。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尽心尽力,认真履行职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决不能丧失良知、唯利是图、坑害百姓。春节即将来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应急职守工作,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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