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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6]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市)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在城区(县城)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畜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兽医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各级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四、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县、区(市)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县、区(市)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六、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认识,切实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认真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交易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免疫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交易。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交易,严格活禽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开展禽类的定点宰杀,切实做好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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