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07〕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解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20%、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要降低15%和7%。这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2006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2007年又下发了做好2007年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6年全省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难度。从2007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继续较快增长。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全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按照中共贵州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明确的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科学、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我省丰富的资源,使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发展优势,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并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地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林树森省长任组长、肖永安副省长、孙国强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节能办公室和减排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有关节能降耗方面的工作;减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区要在2007年7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送省经贸委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3.25吨标准煤下降到2.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和7%,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35.8万吨减少到115.4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2.56万吨减少到21万吨;全省主要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60%,其中贵阳市和遵义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为基础,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五氧化二钒、水泥、平板玻璃、海绵钛、造纸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及产业政策,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62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6.2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78万吨(详见附表)。制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方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十一五”末全省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000对左右。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产业中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工作,不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产业升级,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贵州资源优势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逐步淘汰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进口,适度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低的产品。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气化和液化、煤气化多联产等洁净煤技术和产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煤基醇醚燃料等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鼓励有资源条件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大力发展油料作物、植物和薪炭林等生物质能,实施能源林及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工程,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计,对现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地热能利用改造。在养殖小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农村沼气池不低于100万口,节标煤150万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以解决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生活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培育和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产品及项目,推进电子信息、新型能源和相关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建设。到2010年,高技术产业占全省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3.1个百分点。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各地区、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十一五”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做好前期工作,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及发电、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变频调速、可燃废气回收利用、无功功率补偿、高效节电照明等节能技术。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省级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在现有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为49.8万吨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日处理能力32万吨,“十一五”期间力争再新增日处理能力99.2万吨,全省形成日处理污水181万吨的总能力,日处理水量137万吨,平均处理率达到60%,形成化学需氧量年削减能力为10万吨。鼓励再生水利用,推动公共建筑、宾馆饭店、生活小区和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重点推进化工、炼钢、酿造、煤炭采选、造纸等行业废水治理,实施矿井水回用和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到2010年末,削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2.5万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地、县三级水质监控体系,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突出抓好红枫湖、百花湖、夜郎湖等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今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重点要抓好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尚未安装脱硫装置的现役火电厂必须在2009年前全部安装脱硫装置,新建火电厂的脱硫装置一律与电厂同期建设,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发电机组同步投运。 “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759万千瓦。其中,西电东送以来的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080万千瓦;老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679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5万吨。加强对煤泥矸石、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及发电机组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县级以上城市必须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在2008年前逐步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凡收费不到位的,由当地财政负责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同时省有关部门对这些地区不给予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省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环保专项资金向主要污染物治理项目倾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流域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投入。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坚持以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指导全省资源性产业的发展,对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产业进行一体化规划,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推进一批省级循环经济型工业基地建设。抓好贵阳市、宏福公司、开磷集团公司、赤天化等列入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做好第二批试点的组织推荐工作,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企业和工业聚集区(园区)的实施方案,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按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大型灌区建设和城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煤泥矸石、磷石膏、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泥矸石综合利用发电35万千瓦,煤矿瓦斯发电15万千瓦。鼓励火电、磷化工等企业与建材企业紧密合作,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的绿色墙体材料,实现产业之间的链接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国家要求,确保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城区)实现“禁实”目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力度,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市场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小城镇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实施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有机垃圾沼气发电,在节能发电调度中优先安排垃圾发电机组发电。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十一五”期间,20%的重点企业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今年省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5家以上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抓紧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用品,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组织共性和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建筑保温、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实施节能及可再生能源、绿色生产技术等专项。鼓励和支持生物质代燃料、煤层气勘探开采利用、煤基气化(甲醇、二甲醚等)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作用,优化政策环境,引进创新型人才,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启动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应用及产业化示范等重大科技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加大扶持力度,消除市场障碍,扩大绿色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电控制技术以及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开展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示范行动、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系统、城市照明综合自动化系统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九)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上重点给予支持。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我省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产品(技术)目录,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减排的产品和技术。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学校以及政府机关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
(二十一)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抓紧制定和实施《贵州省环保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动环保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等执业资格制度和环保产品、技术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二)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内外组织和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国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参与并实施好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绿色能源减贫项目,努力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项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三)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节能减排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全省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统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账,及时调度减排措施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2008年前对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省和各地区以及重点县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通报工作。
(二十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对现有污染源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对超排污总量、执行关停淘汰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黑色、有色金属工业、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酿造、农药、电镀、印染、建材、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审批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六)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省6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49万吨标准煤,其中列入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18家企业实现节能136万吨标准煤;今年60家企业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18家企业实现节能4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重点企业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深入实施“521”节能降耗工程,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编制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与各级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煤泥矸石等综合利用、火电脱硫机组发电。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八)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积极稳妥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二十九)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推广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三十)加大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对节能、节水和环保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扶持。
(三十一)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实统计力量,建立覆盖全省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信息和统计系统。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和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管理力量。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级政府都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省及地区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部分县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满足减排需要。省、贵阳市、遵义市和六盘水市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地区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积极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二)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实施《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修订《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石油、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节能监察(监测)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十三)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围绕我省钢铁、建材、煤炭、火电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抓紧制(修)订省级地方节能降耗标准,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定期制定和公布我省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地方标准。
(三十四)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电网公司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没有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发电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推行先进实用的资源化脱硫技术和装置,防止二次污染。同时要加强对钢铁、化工、有色等工业行业锅炉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
(三十五)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加强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严禁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三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者,同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七)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由供需双方按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协商电煤价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谷峰分时电价办法,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矿瓦斯)、煤泥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鼓励政策。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在缺水地区积极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严格执行《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逐步将长江三峡上游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8元/立方米,其他城镇提高到0.6-0.8元/立方米。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当地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的收费方式,提高收费率,保障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据《贵州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的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
(三十八)实施用水、用电、用气阶梯式价格政策。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用电量和用气量,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施阶梯式价格政策。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要在2008年前实施阶梯式水价政策,其余缺水地区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前逐步实施阶梯式水价。全省在2010年前要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电和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阶梯式价格政策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对这些地区不给予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三十九)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和材料。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落实《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四十)认真贯彻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一)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信贷方向,在信贷管理中高度关注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加强信贷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性社会总体目标的协调配合,加大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推广。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二)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要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四十三)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饭店”活动。要以各种形式开展生动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让节能减排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十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由省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五年开展一次,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会同省人事厅每三年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五)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四十六)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抓好政府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在省级政府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逐步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四十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其他产品,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贵州省“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
行业内 容单 位“十一五”时期2007年电力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万千瓦144?924?5水泥等量替代机立窑水泥熟料万吨500100焦炭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万吨500100炼铁300立方米以下高炉万吨15030铁合金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万吨10020炼钢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万吨5010电石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石产能万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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