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黔府发〔2007〕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省是全国矿产资源富集的省份之一,也是勘查开发相对滞后、地质灾害高发、工程性缺水严重的地区,还存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投入不足,基础地质工作覆盖率低,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服务功能不强,自然生态、地质环境条件脆弱等问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地质工作,是增加资源储备能力、保障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全省地质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的对外开放。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战略,加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全面提升服务功能;加强资源勘查,切实把优势矿产勘查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及保障程度;加强环境地质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地下水勘查,提供水资源保障;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从实际出发,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三) 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省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商业勘查为主体,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企业投资风险勘查,加大找矿力度。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勘查,优先安排工业建设特别是优势特色产业建设需要的地质勘查工作。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及有偿使用制度为手段,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加强高新技术及适用性技术的应用,提升地质工作科技水平。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突出重要能源矿产勘查。煤是我省的优势特色矿产资源,根据国家和省煤炭资源的总体开发规划布局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编制全省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全面查清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资源潜力。优先开展电煤基地、煤化工基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积极开展煤层气、地热、铀矿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制定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五)加强非能源优势矿产勘查。重点加强对铝、磷、金、铅锌、锑、锰等矿产的勘查和综合研究。以满足磷化工、铝工业基地建设需要为目标,加强织金新华磷矿区、开阳翁昭矿区、黄平瓮安福泉磷矿区资源勘查,加强遵义北部和黔中地区铝土矿资源勘查。以寻找新的大中型金属矿产地为目标,加强黔西南卡林型金矿成矿区、黔东南金锑多金属矿成矿带、黔西北铜铅锌银矿成矿带、晴隆独山锑矿成矿带、松桃和遵义中部锰矿成矿区等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调查与勘查。
(六)加强地下水勘查。把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作为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合理安排试点,加强勘查规划,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建设目标,又好又快地促进我省地下水勘查开发利用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抓好地下水勘查开发工作。要确保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地勘基金用于地下水勘查的比例,各有关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也要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地下水勘查。
(七)着力做好矿山地质工作,延长老矿山服务年限。开展全省主要固体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全面摸清矿山保有资源量、服务年限和危机程度,编制全省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规划。在矿权出让、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矿山企业积极性,鼓励矿山企业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矿山地质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储备,延长老矿山的服务年限。大力推进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积极开展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与利用。
(八)推进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系统开展1/5万区域地质、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等调查及综合研究。加强战略性资源远景调查、农业地质调查、重要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城镇地质调查等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九)强化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针对我省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岩溶石漠化严重,地质灾害频发等地质环境问题,重点开展地下水与环境地质调查,生态环境整治示范。完善全省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网络。加强铜仁地区、毕节地区、遵义市、六盘水市等地质灾害高度易发区的地质灾害调查治理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及脆弱性评价,地质灾害高(易)发区1/5万调查评价。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面推进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十)建立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机制。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地质资料信息资源的优化集成,提高资料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建立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
(十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现有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其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日常运行和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由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地质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无偿向社会提供使用,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
(十二)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社会资本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专项投入,充分利用省级地勘基金(周转金),重点开展煤、磷、铝等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对使用地勘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原则上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扣除勘查单位收益后,由中央、省、地、县按比例分成。
确立和保障地勘单位以及勘查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勘查,形成多渠道勘查投入机制。政府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进行市场引导和提供社会服务。对工作程度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国有地勘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合资、合作矿业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增强地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地质勘查的规模化、现代化程度。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的勘查支出,以及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均作为矿产勘查成本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三)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有序推进探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地质灾害评估机制。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地质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正确处理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勘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努力解决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过多问题,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进行住房改革;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所需经费。对国有地勘单位在承担勘查项目,合作、合资勘查,或探矿权、勘查成果转让等方面取得的收益,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执行,政府从出让矿权的价款中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承担勘查工作或提交勘查成果的国有地勘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地勘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地处偏僻地区的地勘单位向中心城市转移。
四、提高地质工作的科技水平
(十五)推进地质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遥感技术、数字矿业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努力提升地质装备水平,提高现有地质装备利用的效率。加强对外地质科技合作,推进对地观测、深部探测、三维地震和分析测试等技术的引进与应用。开展地质勘查先进技术研究和重要矿种的找矿预测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难利用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机构、地下水、地质灾害等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建立地质科技成果激励机制,定期开展科技成果交流与评比,激励地质科技工作者在新时期求真务实、不畏艰险,取得更多的科技成果。
(十六)大力加强地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吸引人、培育人、激励人、留住人”的要求,健全用人机制。落实国家有关野外地质人员特别是一线地质职工的工资和野外津贴等相关规定。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成为创新型、复合型和科技领先型人才。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院校办学条件建设。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保持合理的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国家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
(十七)加强科普教育,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建立科普宣传网络,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的科学发展观和资源忧患意识。加强地质科学教育,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增设地球科学等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作用,依托地质陈列馆、地质公园等科技平台和自然景观,广泛深入开展地质科普教育,提高地质工作在全社会的认知度。
五、加强地质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八)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与当地国有地勘单位联系点制度,定期进行工作联系,关心支持地勘单位工作,指导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为地质勘查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宽松的环境。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将规划内容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地质勘查规划成为指导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依据。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从资金、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和勘查项目上保证地质勘查规划得到落实。
(二十)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作用。省人民政府从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中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煤炭等重要矿产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主要成矿带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及急需和紧缺矿种的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以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使用地质勘查周转金探明的矿产资源,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完善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找矿效果。建立勘查激励机制,鼓励地方财政、省内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并享受投资收益。
(二十一)强化地勘行业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及地质勘查单位资信档案,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完善地质勘查工作和成果定期报告制度。支持建立地勘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规范中介服务等作用。
(二十二)改进和规范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进一步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彻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治理以探代采、圈而不探、越界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现象。进一步理顺省、地、县在矿权管理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分取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十三)扩大地质勘查对外开放。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外来勘查开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及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开展合作勘查开发;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及企业,投资省外及境外矿产资源勘查。
(二十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打击侵害地勘单位和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各地勘单位要适应形势,深化改革,努力打造适应需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机制灵活、能打硬仗的一流地勘队伍。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