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号)要求,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新形势,及时应对各种因素导致的粮食不安全情况,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市)要建立粮食应急措施。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且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二)紧急状态。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办)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应急办、经贸委、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局、卫生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审计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农发行遵义分行、市政府新闻办、遵义军分区、遵义车务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市粮食应急办的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根据形势、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对市粮食监控点(瑞康粮油批发市场和12个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粮食集贸市场)监控。监控的主要品种为标一大米、特一面粉、中等中籼稻谷、玉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发放;及时提出加快轮换、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意见;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二)物价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方案,依法查处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
(三)经贸、供电、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运输需要。
(四)商务部门负责做好连锁经营、超市、大型商场等现代流通企业粮食经营情况监控。
(五)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六)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发放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九)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监测,食品安全等工作。禁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以及未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的粮食进入市场;防止用陈化粮加工大米、面粉,禁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供应工作。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市交通局、遵义车务段负责铁路运输计划申报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优先调运。
(十三)遵义军分区负责应急情况下部队粮食供应的具体事宜。在特急状态下组织民兵、协调当地驻军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应急经费开支审计。
(十五)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认真核实,正确引导,以安定人心。
第九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两级要充分利用粮食等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粮食生产和供求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第十一条 全市应急粮源原则上分级负责、分级解决。各县、区(市)要按粮改时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本预案起动时所需的粮源和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两城区粮食应急加工主要由有资质、符合粮食加工生产条件的米业加工企业承担,各县、区(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企业。要支持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加工能力。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临时增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国有粮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企业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高度重视粮食生产。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区的利益,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粮食应急办接到有关地方的紧急报告求援时,认真核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粮食应急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县、区(市)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出现紧急情况,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接到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准确分析判断粮食行情,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办。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集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安排好运输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走向。
(五)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八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当地商品粮食库存不足,且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粮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和中央储备粮。
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市)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
第十九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农业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以及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第二十二条 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结算。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