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在全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通〔2007〕5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在全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和全国治超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三年多来开展治超工作的实际,为继续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我区公路的损害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巩固公路建设和改造的成果,扭转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全区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二是坚持部门联手、全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堵疏结合、依法治超、科学治超的治理措施;四是做到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五是做到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六是做到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七是做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八是做到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九是做到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继续用1年半的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恶性超限车辆减少至3%以内,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按照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从2007年元月起,力争用1年半时间进行集中整治,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7年元月至2008年元月,为集中治理阶段。在此期间,各地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今年年初的工作部署和国家9部委的要求,继续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阶段:从2008年元月至2008年6月,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第二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
(一)加强治超宣传,大力营造有利于治超工作的舆论氛围
从今年元月开始至6月,由地区交通、公安部门牵头,在以往宣传动员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各种形式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大规模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从保护路桥、关爱生命、发展经济、造福社会的角度,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治理超限超载的目的和意义的宣传;宣传治理“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工作的必要性;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交通、公安部门要着手在公路沿线城镇、公路桥梁、收费站口、汽车场站等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特别是在公路桥梁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二)继续开展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的工作
1、治理车辆“大吨小标”。我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的公告内容,对“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养路费征稽机构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吨位为依据征收养路费。对一直未按规定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吨位。养路费征稽机构仍按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的征收吨位计收养路费,对超载货物按照《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收养路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也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的车辆行驶证,做好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换发道路运输证。
2、由地区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区内各汽车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3月上旬开始,由地区工商局会同地区交通、公安、经贸、质监等部门组织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在一些重点县(市)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的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取缔无照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1、时间安排:从2007年2月1日起,用1年半的时间,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各级交通、公安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路段,交通、公路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同一场地实施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合理安排部署,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治理工作,防止失管失控。
2、超限运输检测站和卸货场的设置须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重点放在煤矿、矿山等物资源头和省际间入境处。各地已经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和卸货场要进行完善和规范管理,称重设备不到位的要尽快到位,秒重设备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坚持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3、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七部委2004年4月下发的实施方案,在集中治理期间,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第(6)种情况规定的超载标准。
在具体分工上,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理第(1)到(5)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治理第(6)种情形的超载车辆。
4、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措施
(1)对车货总重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规车辆,必须坚持卸载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由交通和公安部门采取卸载、罚款、违章登记等措施。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前3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重越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从5月1日起,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2)对违规超限车辆,除情节严重的以外,交通部门按规定实施卸载措施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在24小时之内,交通、公安一家已处罚的,另一家不再处罚。已被外省(市、区)执法人员查处的,也不再处罚,以避免重复处罚。给予处罚的标准按照2004年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3)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由交通(路政)部门收取公路损坏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特殊车辆实行区别对待。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车辆;对超限超载的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危险化学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均不卸载。但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有超限超载行为的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车辆,经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5)在集中整治期间,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业主)的管理,对在源头上超标准装载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我区电煤、煤气生产用煤运输车辆继续执行省治超办〔2006〕2号《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电煤、煤气生产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一卡通”制度,为电煤、煤气生产用运输车辆提供及时、正常的运输保障。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工商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卸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四)交通路政、运政、征稽等部门联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超限运输
交通路政、运政、征稽等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综合治超工作。联合治超主要以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原则上,征稽部门的治超人员参与当地高等级公路的联合治超,公路运政部门的治超人员参与当地国省干线、县乡道路的联合治超。各部门对联合治超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部署,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努力为治超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联合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坚持依法治超,切实把治超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
在开展治超工作过程中,治超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2003年6月以来国家有关治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坚决执行卸载措施,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在开展治超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明确的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的认定标准,任何地区或部门不得放宽认定标准,更不能只收取公路赔(补)偿费而不卸载。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认定标准坚决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对不卸载的车辆要依法予以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对超过核定载重量部分按规定征收各种交通规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出现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交通路政部门进行严历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七)加强对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站点标准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精良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超限运输检测站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借助科技手段,坚持科学治超。要逐步在治超检测站装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称重预检系统,实现治超工作信息化、治超信息网络化、治超情况可视化,提高治超检测工作的效率。
(八)进一步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制度
在治超过程中,各治超检测站要对违法超限车辆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按照“贵州省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抄告通知书”明确的内容,将超限运输车辆抄告车辆所在地的运管部门,车辆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接到抄告通知书后,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的5%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布。
(九)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无牌、无证、无营运手续的货运“黑车”。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与军队、武警部队配合,继续开展打击“假军车”的联合行动,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假军车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假军车超限超载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各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治超过程中还要做好对假轴车辆的查处,假轴车辆(包括安装空气悬架的假轴车辆)是不合法的,各检测站对其假轴不予承认,并依法处理,保障正常治超秩序。
(十)地区发改局、经贸局、物价局、交通局要研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经济调节手段,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我区自2003年6月开展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以来,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治理超限工作。由于治超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保证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2004年成立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宣传部、纠风办、经贸局、物价局、农机中心、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县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中还应包括重点产煤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充实和完善,在我区建立起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的治超工作机制。
(二)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1、坚持政府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全责,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治超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内容,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治超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对发生罢运、堵路、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要组织好运输力量,保证生产用物资和人民生活用品运输在紧急状态下有足够的运力供应。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纠风办等部门,要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督促检查。要通过明查暗访,进一步推动和指导治超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2、坚持部门协作,加强信息沟通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治超工作的力度,切实负责,常抓不懈。要负起治超管理、投资、监督、检查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治超办要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从组织上保证治超工作的落实。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同级交通、公安、公路、高管、运管、征稽等部门参加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和通报治超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以推动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联系人,实现信息共享和互动、联通。要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交通部门要坚持一周一报制度,公安等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
3、坚持依法治理,加强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比考核规定》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切实要求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做到“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凡是违反“五个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同时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4、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
各地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治理,鼓励和保护一切合法道路运输业主的利益,确保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要注重堵疏结合,综合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又能让运输业户获得合理回报,绝不能因为工作态度粗暴,执行政策偏差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影响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