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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遵府发〔2006〕2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加快全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实施科教兴遵和人才强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我市综合实力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政府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需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师资水平,打造品牌专业,提升全市职业教育水平,培养培训高素质技能人才,更好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服务,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服务,为富民强市、构建和谐遵义服务。
二、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三)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结合,形成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完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进一步健全“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五)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互为联动、协调发展。到2010年,力争中等职业学校招生3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8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院校相应扩大规模。
(六)提升职业教育办学实力。“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市)集中力量建好1所多功能、综合性优质职教中心(职高)。同时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重点建设8所高水平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院校。新增2所以上国家级重点中职,2-3所省级重点中职,其余中等职业学校均达到合格学校标准。力争2-3所中等职业学校进入全国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遵义职业技术学院进入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行列。建好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支持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遵义航天工业学校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建成2-3个区域间、校际间共享、条件装备较高的实习实训基地。
(七)切实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以在职职工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鼓励普通高中举办职业教育班或渗透职业教育的内容;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职业院校接受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力争新增10所省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培养培训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实用技术人才10万人,开展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265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0万人,就业再就业培训10万人次。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院校综合办学实力
(八) 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建立多元投资、自主发展的实训基地建设新机制。“十一五”期间,在全市重点专业领域建设17个装备水平较高的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训基地。
(九)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到“十一五”期末,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60%以上,省级重点职业院校占50%以上,其他职业院校占30%以上;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鼓励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和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学历。到“十一五”期末,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专任理论课教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省级重点职业院校专任理论教师90%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其余职业院校达到80%;重视职业院校校长和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
(十)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着力打造特色专业、精品专业、拳头专业。重点扶持数控技术应用、护理、机械加工技术、机电技术应用、中医护理、旅游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及应用、种植、畜牧兽医、园艺、财经等专业。每所职业院校应建立2个以上有特色的国家级或省级骨干示范专业。以专业调整带动课程改革,以课程改革带动教材建设;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构建职业院校远程教育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教学资源整合,抓好多媒体职业教育软件规划与开发,建立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适应全民终身学习的需要。
四、坚持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十一)推进职业院校体制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办学的路子,实施“校校、校企”联合、东西部联合、城乡联合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
(十二)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完善激励机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应不低于相应等级普通中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可面向社会聘请生产一线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训教师,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给予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试行财政包干管理办法。财政按核定总编制实行经费包干,确定年均增长比例。职业院校可在总编制内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十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拓宽职业教育办学渠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民办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上与公办职业院校享受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十四)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学生创业提供市场信息、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坚持以“一次性就业率”、“就业稳定率”、“双证书取得率”等作为检验办学成就的重要评价标准。
(十五)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优化教学过程,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学生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各职业院校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试行半工半读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应有一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十七)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将创业教育、创新教育、健康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毕业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实现就业状况,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和制度。
(十八)建立遵义市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和开展有关职业教育的教育理论、政策建议、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工作,为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
六、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十九)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企业举办和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发挥其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承担本行业各种专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任务。继续办好现有职业院校,不能将所办的职业院校剥离、解散或改办普通中学。
(二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企业员工全员培训,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定期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并向社会公布;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对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和咨询工作。
(二十一)企业主动与职业院校对接,建立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受聘职业院校任教。
(二十二)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督查,对职工教育经费改变用途的企业进行处罚。
七、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条件
(二十三)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市人民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06年投入专项资金800万元,从2007年起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1300万元,“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52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职业院校、职教中心建设,技能型人才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等。各县、区(市)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做到逐年递增,促进本地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十四)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扶贫资金、移民安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额度相应加大。
(二十五)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市、县两级设立职业教育贫困生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确保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能接受并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除中央、省给予支持外,从2006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10―15%用于资助部分贫困学生,各县、区(市)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助学资金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等。各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二十六)认真落实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职业院校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按照省政府规定,免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对职业院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商业网点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其它费用。把职业院校扩建用地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实行优惠政策。
(二十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积极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贷款支持。
八、切实加强领导,营造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加强领导,强化政府统筹。坚持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战略重点来抓。切实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突出职业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十九)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职业教育目标双线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发展责任,把职业教育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评价新机制,切实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机制,实行职业教育扶优扶强;建立健全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定期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督。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实和加强劳动人事监察队伍,加强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每年将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向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报告。
(三十一)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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