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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市府发〔2006〕2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财政收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信息交流,搞好税源监控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
(二)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经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名单。省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复审情况、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
(七)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八)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及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等情况。
(十一)煤炭、统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等情况。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三)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新办医疗机构应于办证后20日内提供。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五)规划、建设及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划批复建筑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城市房屋拆迁、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六)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所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各个开发建设项目文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七)招商引资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从国外(境外)、省外、市外引进到位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情况。
(十八)文化、体育部门应将各类商业演出、商业比赛以及各类市场化运作的演出或比赛的相关情况于受理后20日内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各级各部门对财税工作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监控税源,加强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强化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
对煤炭行业的税收实行源泉控管,采取定额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取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04〕114号)第三条中关于“对账制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并依率征收”和有关计税基价的规定,实行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公平税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煤炭税收征管,及时将煤矿(场)转让、变更的情况和煤炭的生产量、销售量提供给税务部门。各县、特区、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税务部门在煤矿井口推行安装使用无线远程矿业产量税控系统,切实加强税源控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民政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违规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审批办理为民政福利企业。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必须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相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2、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对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和完(免)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5、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要协助同级税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税源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社区居民房屋出租的税源管理。  
(三)加强建筑业的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行业实行按项目进行征收管理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月(季)征收,竣工结算后清算补退的征收管理办法。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社区居民房屋装饰装修的税源管理。
(四)加强车辆税收管理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府办发〔2006〕17号)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税源管理,按户籍对车辆逐户造册登记,掌握税源底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对车辆运输的税收进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以上部门代征车辆运输税收。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农机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营运手续时,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或免税证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对无完(免)税证明的车辆,对其应缴纳的税收进行代征后才给予办理年检、营运手续。各乡、镇、街道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配合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属地管理,责成车主按规定缴纳税收,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等单位对车辆的税收进行代征。
(五)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会展,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督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七)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申请享受退税政策时,必须经民政和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并报请政府分管民政和财政工作的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才能按规定退税。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和砖瓦行业的税收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要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与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和砖瓦行业的税收管理,要依法对以上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确定征收方式,做好纳税鉴定,实行源泉控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
(九)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有关税收。
四、管好零星税源,实行委托代征
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
(四)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饰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和社区代征。
(七)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代征工作的难易程度,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要逐步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辩伪,推行机器开票”的发票管理新机制,营造“要发票,开真票”的社会氛围。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收款装置。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区域,要进行重点整治。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发票各项奖金落实到位,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抽奖和举报奖励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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