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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150号


关于批转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6)第25次市长办公会意见,现将市交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体制及机构设置
管养体制:建立以县级政府为主体,市、县、乡政府分级负责、政府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机构设置: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按职责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农村公路管养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遵义市公路处(含路政管理所),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各县、区(市)公路管理所(含路政管理站),乡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乡(镇)交通管理站。
三、管理养护职责
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和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报审和下达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所属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管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考核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交通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权路产的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交通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四、养路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省级在汽车养路费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养护工程费,由市交通局统筹。为在过渡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遗属人员的工资问题,在实施体制改革方案的前3年(2007~2009),2006年12月31日前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已离退休、遗属人员经费由市交通局在其养护工程费中以2006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从第4年起按省交通厅规定执行。省交通厅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由市交通局编制计划向省交通厅申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水毁、危桥加固改造、安保工程)。
(二)市、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除养护工程外的其它养护、管理内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市、县、乡级财政对县公路中的油(水泥)路,按每年每公里10700元、县公路中的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7140元,对乡公路中的油(水泥)路按每年公里7055元、乡公路中的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2800元,对村公路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标准安排日常管理养护资金。

市、县、乡三级安排资金比例为1:8:1。由市交通局组织编制管理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已建成油路或交通量大的村公路,由县乡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路费。
(三)加强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必须做到应征不漏。拖拉机养路费继续由征稽单位征收,省交通厅将摩托车养路费交由地方交通部门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正常的征收开支外,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的50%由市级交通部门统筹使用,其余部份分解各县、区(市),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五、过渡期养路费标准
鉴于全市县乡公路油(水泥)路和村公路多数于近期修建,第一、二年(2007、2008年)小修保养工程量相对较小,将这个时期设置为执行养路费标准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农村公路养路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县公路油(水泥)路每年每公里养路费为535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为3570元;乡公路油(水泥)路每年每公里为3528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为1400元;村公路(按砂石路面计算),每年每公里为500元。市、县、乡三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为1:8:1。对交通量大或已建成沥青(水泥)路面的村公路,县乡政府可根据需要增加管养费用。过渡期内降低养路费标准,主要目的是尽量减少改革初期财政负担。对于交通量大的公路,养路费标准降低后不能满足正常的养护需求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增加养护资金。
从2009年起,日常养路费标准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六、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安排的养护工程资金、市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分别由省交通厅、市财政局拨付给市交通局,连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由市交通局按程序下拨;县、区(市)级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市)财政局拨付给本级交通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计划的编制报批、拨付、使用监管等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加强日常养护,提高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通过竞争方式发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油路小修和水泥路局部维修等小型养护工程,通过竞争方式发包给有经验的民工队伍,也可捆绑发包给公路养护专业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大中修、公路改造、桥梁加固维修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逐步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八、考核检查
市县乡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实施考核评比。
(一)市交通局每半年对全市县、乡、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二)县、区(市)交通局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三)乡(镇)交通管理站每月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检查。
九、市交通局根据本方案编制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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