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发〔2006〕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推进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更好发挥供销系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服务“三农”的作用,现就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发展稳定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妥善安置职工为核心,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新为手段,全面放开搞活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
(二)目标任务
妥善处理好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企业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成企业、资产、人员三个方面的重组工作,做到供销系统各级联社转变职能,企业转变体制,职工转变身份。建立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清晰、权属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和有条件的县(区)供销社企业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改制工作,资产状况较差和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区),2007年12月底结束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有别于国有企业,有其特殊性,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考核,规范运作,整体推进改制工作。
2、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深化企业改制重组,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坚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合作联合方向,确保供销系统在服务“三农”工作中充满生机与活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妥善安置职工,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3、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紧密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放宽准入条件,全面实现开放办社,构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的协调机制,为涉农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照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暗箱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5、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改制要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6、改制与规范同步进行的原则。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特殊性,按照合作制理念、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办事,抓好企业改制与企业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和完善。
7、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改制应依法落实债权,妥善处理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和县(区)政府对所属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制行使相应的职能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改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改制和重组。
(一)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基层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建立企业董事会制度和建立实行社员大会制度,理顺管理体制。
(二)公司改造和开放办社。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将有条件的集体企业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县(区)基层供销社应坚持合作制方向,实施开放办社吸纳农民社员,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合作社。
(三)企业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资产、无场地、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进行关闭,对尚能运转的企业实行优化组合。
(四)资产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五)人员重组。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资产重组及人员分流、职工安置后的状况,按管理权限选聘企业负责人,按现代企业用工制度聘用员工。
(六)出售转让。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资产,也可将企业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出售给境内外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政策措施
(一)职工安置
1、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企业改制前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公示,对退休人员、达到退养条件人员,一次性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身份、工资、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确认,理顺劳动关系,对停薪留职人员、长期病休人员、请(放)长假人员,在改制时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册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报刊上通知其三十日内返回企业参加改制。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3、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在职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根据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发放标准。内退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从改制时计提的安置费中支出。由改制企业缴纳给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4、企业改制时实行有偿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根据企业资产状况参照企业所在的县(区)国有企业改制安置方案明确的标准执行。职工领取安置费后,不再保留其原有企业的职工身份。
5、企业改制时不愿转变职工身份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的职工可自行联系调动单位,但必须在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批准后半年内办理完调动手续。联系调动期间由企业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如在规定时间期满后,仍未办理调动手续的必须在30天内办理有关补偿安置手续。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一律以企业所在地政府明确的改制截止时间为准。逾期不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的,自行解除劳动关系。
6、企业改制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不参与一次性安置补偿,需予预留的有关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7、确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改制的企业,必须报同级供销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的企业,留守人员数量和工资发放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供销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从企业改制成本中支付。
8、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应得的补偿安置费,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作为股本(权)参与企业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的企业。
9、企业改制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的职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手续。
(二)社会保障
1、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改制前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的,改制时必须补缴,职工欠缴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接续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实行原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改制时应从处置资产变现收入中为已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8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1年的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社保部门管理。县(区)属企业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3、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费用和内退人员自改制时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养生活费,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职代会根据企业资产状况确定发放标准,在企业改制后,由市、县(区)两级供销社统筹解决。
(三)债务处理
1、职工因工伤残补偿和职工遗属抚恤费,企业改制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净资产中列支。
2、企业改制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房改的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后仍然享受房改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房改政策不宜出售的住房,企业改制时由政府收回处置。
3、企业改制时应妥善处理银行债务,不得借重组、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鼓励和支持产权持有单位对所属多户改制企业的债务进行“打包”、“捆绑”,集中与债权人磋商清偿。
(四)社有资产处置
1、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资产属于社有集体资产,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后剩余的净资产应当移交当地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社和兴办其他合作社,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条件。同时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2、社有资产的处置要坚持“五统一”的原则,即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范围内,实行统一委托清产核资、评估、审计;统一委托公开拍卖;统一价款回收;统一调剂使用支付;以联社为单位统一安置标准。
3、由于历史原因,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房产、土地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予以确认,允许向社会公开转让,转让收入全部作为企业改制成本。在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时,按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改制前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分割手续的,房产、国土等部门给予补办手续,并只收工本费。
4、社有资产转让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对县城(含县城)以上大宗资产,必须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县城以下的小额资产可进行评估,也可报县(区)供销合作社审核确认。
5、供销社企业改革改制后,仍然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职责,因此,企业在资产处置时,应优先安排部分有效资产用于企业重组发展。
6、企业改革改制时社有资产的处置分别报经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按程序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对资产进行处置。社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严格依法规范房产、土地使用权拍卖、协议转让或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要求进场交易,确保房产、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严禁暗箱操作。
7、供销合作社企业均属特困企业,在改制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和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8、供销合作社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理方式方法严格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优惠政策
1、社有资产处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在依法评估、公开拍卖、国土部门严格监督的前提下,土地价款和出让金回收采取“即收即返”的办法由市、县(区)供销合作联社改制资金专户统一收取。
2、对引进非国有资本参与改制重组、引入资本额度占总股本30%以上的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重组后缴纳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返还政策。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精神,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转让属于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03〕184号)精神,实施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的企业免征契税。
5、企业改制后,其经营范围没有改变,土地、房产没有改变用途的,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只收办理证照的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免收,中介及其它企业性收费给予优惠。
6、企业改制后,利用原有土地、房产进行改造、发展生产、扩大经营的,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在行政事业费收取上给以减免的优惠。
7、对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职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社区便民服务业的,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六)筹措改制资金
1、企业改制时,由企业的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企业资产(含土地)、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管理,对改制企业暂不能变现的资产进行保管,通过盘活存量补充职工安置经费和支付其他改制成本。
2、分级设立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改制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必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供销社集体企业改制。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股权出让、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业资产经营收益等多种渠道,筹集企业改制资金。
3、将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土地出让金等资产收益全部转入供销社企业改制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对象和额度,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提出计划和用途,由市、县(区)供销社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县(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四、改制方案审批
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由上级供销社联合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重大问题报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审批。
五、改制操作程序步骤
(一)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企业改制申请报告》和《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方案》;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企业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改制工作部署意见,上报《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申请和实施方案组织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方为有效。清产核资工作要在中介机构的参与指导下进行。
(三)企业依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对有关财产损失专项报请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转入资产评估和法人代表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报告须报请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实施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的同时,组织职工劳动关系清理、公示,搞清楚人员分类和各类人员的身份、工龄、年龄等情况,并报社保部门确认。
(五)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对资产处置方案和变现情况进行预测;对职工安置费用进行测算,结合企业重组框架,设计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六)报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七)按照《改制方案》规定的资产处置办法,组织资产处置并回收资金;按《职工安置方案》规定安置职工。
(八)按照《改制方案》和《公司法》规定组建新公司,完成有关资产产权变更,按规定完成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完成后,对改制实施情况,剩余资产、资金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进行汇总,拟定总结报告报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结束改制。
六、改制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在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已改制的企业,要找准存在的问题,确定规范完善的重点,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对尚未改制和改制困难的企业,要确定改制的突破方向,大胆探索,用新思路、新办法、放手放胆地进行改制重组。
(二)逐户改制,有序推进。各级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供销社联合社企业改制的总体工作部署,逐户抓启动、破难点、推进度、抓完善,有序推进。
(三)因企制宜,规范运作。企业改制要因企制宜,在“五统一”的原则下,实行“一企一策”,采取多种方式盘活资产、妥善安置职工、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企业改制方针、政策的系统性宣传报道。
七、加强领导,严格监督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深化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革发展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市、县(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区)供销社联合社对所属企业改制承担具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改制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和职工是企业改制的主体。与企业改制相关的部门,要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支持企业改制工作。
(三)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供销社联合社监督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集体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集体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四)供销社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班子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八、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供销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区)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或有关规定。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