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7〕119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吸取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教训,打击黑恶势力,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毕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批示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行署决定从2007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农民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黑窑主”“黑作坊”“黑工头”。坚决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本区行政区域内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县(市)、乡、村无证照生产的小煤窑、小砖厂、小作坊。
此次专项行动整治和检查的内容是:
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企业用工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是否为劳动者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并坚持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打重处
(一)成立地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赵英旭同志任组长,行署党组成员王琪同志任副组长,地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地区工会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保障局。各县(市)、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力量,对每一个村镇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非法小作坊等,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非法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依法关闭和取缔的“黑煤窑”、“黑砖厂”、“黑作坊”等,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
2、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履行职责,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地检查,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关闭的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要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财产进行依法拍卖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对各村庄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主要干部包村,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通过排查,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企业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行动,确保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四)各地在专项行动中,除重点对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进行排标查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辖区存在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小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非法用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侵害农民工、童工合法权益的行动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从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六)培养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在当地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次行动的进展情况。对这次专项行动中查出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督促检查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行署将于2007年7月组织地直有关部门对全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全区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7月28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地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毕节地区开展劳动用工专项行动督查组分工及日程安排
第一组:毕节市、大方县,6月28日-7月28日
组 长:王 琪 行署党组成员
成员单位: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工会、地区工商局、地区煤炭局、地区安监局、地区乡企局、地区经贸局、地区交通局
第二组:黔西县、金沙县,6月28日-7月28日
组 长:胡 海 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工会、地区工商局、地区煤炭局
第三组:织金县、纳雍县,6月28日-7月28日
组 长:陈明江 地区工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工会、地区工商局、地区安监局、地区乡企局
第四组:威宁县、赫章县,6月28日-7月28日
组 长:梅品伦 地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工会、地区工商局、地区煤炭局、地区安监局、地区乡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