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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7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试行已三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结合吴仪副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我市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提高标准、积极创新、规范运作的要求,实施大病统筹补助与小额门诊补助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基础,努力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
主要目标任务是:巩固试点已取得的成果,规范运作,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民参合率稳步提高。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覆盖率达100%;到 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的绩效位于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按时间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强化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合作医疗工作,并对各试点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强化日常事务的管理。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向同级人大常务会专题报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除按目标完成筹资任务外,还要切实加强管理。在现有编制内,调剂专门人员完成合作医疗工作,确保各乡镇工作人员固定,在本级财政内解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业务经费等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筹资过程中必须向农民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四、切实做好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措是关键,资金到位是基础。各试点县要积极探索建立稳定、便捷、低耗、高效的筹资机制,可以尝试信用社代收、家庭健康储蓄、滚动筹资等多种形式,努力降低筹资成本。从2008年起,筹资时间为9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做到早规划、早安排、早行动,把握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主动权。要将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做好筹资工作,保证参合率持续上升。各级合作医疗机构要站在全局思考问题,按照省、市的要求和行动部署,当好领导的参谋,及早提出工作方案,把问题和困难想在前面,避免被动的局面。要依靠县、乡两级政府,认真落实领导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责任制,动员各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党员及乡村医生要积极踊跃带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为群众作出表率,确保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顺利完成。
五、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试点县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同时,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要求,制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基金制度。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
六、完善补偿方案,确保参合农民受益
各试点县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用支出水平等因素,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等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额度。根据2006年运行实际,合理调整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规范二次补偿范围。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确保年度基金使用率达80%以上。各试点县大病统筹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可以有差异,但差距不宜过大,并在公布实施前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在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中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大投入,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同时充分利用对口支援、联点帮扶等力量,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条件。深化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转换用人机制,要制定引导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改善乡镇卫生院人员匮乏的现状,切实解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不足、工资报酬偏低、业务技术素质有待提高、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以方便农民群众就诊、符合相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合理布局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同时要积极探索,选择条件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购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多方便和实惠。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年终要进行年度服务满意度测评,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按照核定的技术项目或者病种,制订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改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八、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
各试点县要加强县、乡两级合医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可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选配具有财务管理和医学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各级经办机构,落实各级合作医疗机构人员到位,建立稳定的管理队伍,保障工作时间,切实解决办公用房和设施。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将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根据《贵州省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试行)》(黔合医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各县按10-2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7万元、20-3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9万元、30-4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12万元、40-5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15万元、50-6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18万元、60-7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0万元、70-8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2万元、80-9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5万元、90-100万农业人口不少于28万元、100万以上农业人口不少于30万元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确保县乡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本着“严格审核、快速高效、简化手续、方便操作”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县级合作医疗机构要制订合理、方便、快捷的报账程序,精心设计补偿费用报账流程,加强对各个报销环节的管理,严格规定审查报账各环节工作日数,按规定及时为农民办理医疗报销手续,切实提高审核报销效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要设立减免报销窗口,实行现场减免制度,避免出现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而到处跑,甚至花费超过药费的现象发生。各级乡镇合作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从2007年起对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以及住院医药费用500元以下的直接进行审查报销,上报县合作医疗机构备案拨款。县级合作医疗机构要加强督查工作力度,对乡镇合作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外地就读的学生等“双保单”人员,可采取复印件报账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于民。对外地就诊的农民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方便,尽量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不要因工作的生搬硬套,打击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心,影响参合积极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各试点县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解决单位建设所需的经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努力形成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九、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督与检查
各试点县要逐步建立完善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销制度,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试点运行情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以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成员单位要在试点工作中,加强督查和指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报告、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强迫农民参合,虚报参合人数,挤占、挪用、冒领、套取基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检查评估考核制度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检查评估考核制度,每年10-12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评估小组对各试点县农村合作医疗的绩效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通过考核评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绩效显著的试点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地也要相应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检查评估考核制度,切实落实考核奖惩责任制,形成一层抓一层、一级管一级的考核机制,对考核绩效好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完成落实不好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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