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的实施意见
遵府发〔2007〕1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
全市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总投资95377.5万元,其中:新建、扩建110KV变电站7座、线路186KM,投资18340万元;新建、扩建35KV变电站33座、线路625.9KM,投资28711.6万元;建设10KV开关站61个、扩建10KV间隔103个、线路2849.6KM,投资48325.9万元。根据上述目标任务,按照逐年推进和煤矿双回路电源与煤矿建设基本同步的原则,2007年重点围绕已进入和拟进入试运转的煤矿,完成相关变电站和线路建设;2008年完成35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建设;2009年完成全部工程建设。
二、技术标准
煤矿双回路电源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电力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维护标准;实现区域内的煤矿从区域变电站和矿区变电站不同母线端接线两回供电;电源容量满足煤矿企业用电需求和发展需要。
三、投融资安排
(一)110KV及其以上公用电网部分变电站和线路建设以及涉及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林木砍伐等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由市煤炭、供电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35KV至110KV公用部分变电站及线路建设投资由电力部门负责;涉及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林木砍伐等资金筹集及协调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
(三)煤矿企业专用部分变电站及线路建设资金投入由煤矿企业自筹解决。
在工程建设中,各级政府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群众工作,加大服务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大力支持金融部门、行业协会、煤矿企业、电力企业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担保借贷等工作,确保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顺利进行。
四、产权归属及运行维护
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
(一)供电部门投资建设的变电站、线路等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运行维护。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变电站、线路及其它设施,其产权为地方政府所有,管理和使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对于煤矿企业的专用变电站及线路,待工程决算完成后,将资产移交给出资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或通过协商后,按相关规定与供电部门签订《代运行维护协议》,由供电部门按协议要求进行运行维护,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五、工程竣工审计
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投资方为项目业主单位。各级政府与电力部门共建项目及煤矿自筹资金专建项目可委托当地电力部门进行工程设计和招投标建设。工程结束后,由供电部门牵头,煤炭、安监等部门参与组织验收。同时,按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审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作为解决当前煤炭产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市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煤炭局、遵义供电局、市安监局、市经贸委、遵义煤监分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主动服务,依法办事,简化程序,加快推进,提高效率,确保实现总体建设目标。
(二)强化考核,明确奖惩。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工业经济目标考核中,将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增列为考核内容,并作为对供电部门的年度目标重点考核内容。市煤炭局将此项工作增列为对各县、区(市)煤炭局(乡企局)的业务考核内容。
(三)明确职责,限期完成。安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负责对煤矿企业双回路电源建设自筹资金的收缴工作,对已进行试运转的煤矿,在2007年7月前必须筹足并交纳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中的自筹资金,其余煤矿按建设工期在试运转申请前二个月内交纳自筹资金;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的综合协调;供电部门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窃破坏双回路电源建设设备的犯罪行为,为煤矿企业双回路电源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物价部门结合电力设施情况,制定代维费收取标准;国土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中相关用地手续。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