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07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拟定的《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监察局 市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监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清查范围
此次清查范围主要是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赤水市、仁怀市。
二、清查对象
清查对象主要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由市、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三、清理和查处工作安排
(一)清理核查阶段(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
通过自查、实地调查和走访相关单位、购房户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逐宗排查,清理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核查要点: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总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供地方式,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情形。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际修建的公建配套面积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突破规划的情况。
4、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闲置的情况。
5、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是否制定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上市出售的具体年限和应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比例、承租或其他相关规定。
6、核查2006年6月1日以后编制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是否优先保证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是否达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
各地务必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和统计报表(附件1―1,1―2)上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
(二)查处整改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地要认真汇总分析清理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查处或整改。查处和整改政策界限:
1、2006年6月1日以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用地供应量达不到当地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的市(区)、开发区,应在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中补足差额部分。
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改作经营性用地的,应收回土地,并处以罚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由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逐级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市场价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公建配套面积或改变其规划用途,将部分楼层改作经营场所的,应收回土地;收回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年度收缴土地收益金,但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对超出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规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4、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收益金;未补交的,应当追缴。当地人民政府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交纳的土地收益比例规定的,要尽快制定。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批准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发生违法规用地情况的,按以上政策界限处理。2007年3月31日以后新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三)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6日至31日)
各地国土、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总结清理、案件查处的经验,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并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上报查处整改总结和查处整改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3)。
此次清理和查处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将向全市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政策手段,关系基本民生问题。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监管,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构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城市土地市场环境,规范土地管理行为,推进部门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提高土地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祖彬任组长,市国土局副局长王达礼、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先照洪、市房管局副局长李晓东、市监察局副局长曹晓科等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局,负责清理和查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日常工作,并从市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该项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赤水市、仁怀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在媒体或互联网上公布清查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和争取社会各届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供地方式、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情况;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闲置的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并负责填报和汇总《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1-3)。
规划部门负责对2006年6月1日以来土地供应是否优先保证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是否达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进行清理核查。
房管部门负责对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际修建的公建配套面积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突破规划的情况;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制定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上市出售的具体年限和应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比例、承租或其他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并负责填报和汇总《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情况调查表》(附件1-1)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情况清理统计表》(附件1-2)。
监察部门加强对清查工作监督检查,对涉及违纪问题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认真调查处理。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不履行整改意见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地方,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暂停受理该市(区)建设用地报批申请。此次清查工作,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工作拖延、弄虚作假等玩忽职守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举报电话:市国土局:8257625;市监察局:8680050;市房管局:8217050;市规划局:8225127)
附件1:清理情况统计报表
1-1《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情况调查表》
1-2《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情况清理统计表》
1-3《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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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被调查单位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http://www.zunyi.gov.cn/cms/cms/upload/info/200706/25997/118258180230508689.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