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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06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7年6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和谐遵义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打好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一是各县、区(市)政府要设立集中式规范化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依法实施水源保护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要以排除环境污染隐患为中心,取缔和清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对重点排污企业和单位,要检查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三是对2000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特别是近年来违法建设在饮用水水源周边,影响水源水质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农家乐等,要在8月底前限期取缔或关闭。

(二)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源整治。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要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工业企业和2000年以来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对长期违法试生产没有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治污设施不配套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并责令限产限排。二是赤水河流域、乌江库区、湘江河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三是对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等小烧结、小冶炼反弹较严重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进行彻底整治,并建立起防止污染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良好。

(三)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重点对有色、冶金、电力、水泥、化工、酿造、屠宰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控力度,确保稳定达标。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达标排放并依法处罚。

(四)继续开展建设项目清理。在前期对2004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重点对违反“三同时”制度,长期违法试生产的项目进行查处,提高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五)彻底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按照监察部、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进行全面清理。2007年9月列出清单,10月底以前彻底纠正和废止。

(六)继续整治影响群众健康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对娱乐场所、高音喇叭招揽生意、五金加工、建筑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管理,对造成噪声污染扰民的要限期整改并从严处罚。

(七)集中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重点是查处群众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环境问题。检查查处时间是否及时、查处措施是否得力、查处效果是否明显。

(八)环境监管履职情况督查。查处并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环保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贵州省《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实施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曾永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祖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黎代琼  市环保局局长

曹晓科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罗时雨  市经贸委常务副主任

张义华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王云生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曾利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冯  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廷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雷登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任云忠  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张树立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令狐春荣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戴  林  遵义日报社社长

焦建设  市供电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王廷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郑建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联系电话:3119217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及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涉及不同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导致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城管部门负责各类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贸部门负责清理并取缔和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擅自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对安全保障条件差、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对化工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质量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经费保障专项行动工作开展。

  煤炭部门负责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企业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银行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法排污的企业(或挂牌督办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前)实施信贷制裁。

  广电部门、遵义日报社负责行动跟踪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一是对2005年来的市级挂牌企业进行一次再清理,对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从严处罚。存在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严重违法的典型环境问题,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期限。三是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7月组织对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市环保局、市监察局适时对重点问题及区域开展暗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每旬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地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

各县、区(市)人 民政府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今年国家和省、市整治的重点,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一批县级挂牌督办企业,明确责任和解决时限。要将实施方案和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7-9月)

各县、区(市)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市专项行动开展督促检查。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整治和“土政策”清理情况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和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0月)

各县、区(市)人 民政府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挂牌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交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阶段(2007年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工作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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