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
州府发[2006]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突出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机制。为此,州人民政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州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全州经济发展和财税收入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状况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州矿产资源管理还比较混乱,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还未得到彻底的治理。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非法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的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对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涉及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开采活动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明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二)主要任务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4、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要把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
5、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县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三)要求
1、各县市政府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司及国土资源部门互相配合,采取司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打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在实施炸封取缔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重拳出击,不留隐患。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采煤窝点采出、经营的煤炭和违法所得;对性质严重的非法采煤窝点,要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非法采出和破坏的煤炭资源量进行技术鉴定。对应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公安机关要切断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收回和清查非法采煤窝点残留、隐藏的火工用品;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设立警戒和维持炸封取缔现场安全秩序,对阻碍炸封、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黔委厅字[2006]45号)文件要求,对非法采矿未涉嫌犯罪或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对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仍继续非法采矿,但未涉嫌犯罪或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根据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对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三是交通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个人、车辆依法严肃查处。四是煤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的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严肃查处经营、收购非法采煤窝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五是电力、电讯部门拆除非法采煤窝点供电、通讯线路,停止电力供应。六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参与办矿或充当非法采煤窝点“保护伞”、“黑后台”, 阻碍炸封取缔行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3、各县市政府按照省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的意见>的通知》(黔炸封办发〔2006〕1号)的要求,在10月中旬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州政府于10月底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评价验收。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晴隆县安谷、紫马、大厂片区的无证金矿;普安县泥堡片区的无证金矿;册亨县政府与业主签订责任书的黄金矿山;望谟县政府越权批准的黄金矿山;晴隆、普安、兴仁、安龙、贞丰反弹的无证煤窑。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意义重大,涉及面广,任务很重。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落实责任制,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好抓实。
各县市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抓好落实,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监察、煤炭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成效。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