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
黔府发〔2006〕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得到缓解。但由于一些地方煤炭生产布局调整滞后,煤炭市场价格和运费上涨等原因,目前部分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仍然困难。为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地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二、政策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解决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供应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煤源有困难时,由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协调解决。各产煤县(市、区)根据当地需要解决生活用煤的困难农户数、人口数和人均基本生活用煤数量,测算出本地需提供的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量,制定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供应方案。各煤矿企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供应方案,在组织煤炭月度、年度生产和销售时,优先保证供应贫困农民生活用煤。
三、解决对象。产煤县乡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绝对贫困人口指年收入683元以下的人口,低收入人口指年收入683――944元的人口(收入标准每年按国家发布标准调整)。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各地政府补助只限于产煤县乡贫困农户基本生活用煤,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实行按人按户按年直接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补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人均80元,特困户(农村低保户)每户200元,其他绝对贫困户每户180元;(二)农村低收入户每户120元。
五、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价格。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区域实际加强对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少数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相互哄抬煤价、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资金来源。补助产煤县乡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所需资金可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解决。原则上地、县两级留存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主渠道解决农村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资金的来源。对产煤县因煤炭产量小、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足、县级财政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属市(州、地)统筹协调解决。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地区给予一定补助。
七、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各市(州、地)和产煤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引导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增强煤矿生产保障能力。在煤矿整合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实际需要,重点解决有煤炭资源而无煤矿乡(镇)的煤炭发展,提高保障能力。具体由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完善实施办法。
八、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是一项关系到产煤县乡贫困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解决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领导小组,重点抓好煤源协调、煤质监管、价格跟踪与监督、补贴金发放方式、资金落实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解决本地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用煤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各产煤县(市、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用煤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煤炭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煤源落实和补贴金的发放工作。各地在确定解决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对象和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时,必须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操作,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
十、采取综合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村燃料问题。各地政府在解决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中,要广开思路,着眼于长远,不断完善机制。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小水电等清洁、环保型燃料。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发展薪炭林,鼓励型煤、节能灶具的使用,通过多种办法解决农村家庭燃料问题。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树立节能意识,倡导群众节约能源,实现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十一、黔府办发〔2005〕44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