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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黔府发〔2006〕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抓紧抓好。节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经济安全,减轻环境压力,增强竞争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节能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又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我省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近几年高耗能产业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增长过快,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较为严峻。全省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坚持生态立省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为基础,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年均下降4?36%,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分别下降10%、22%、16%左右,全省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
(四)强化工业节能。以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节能降耗“521工程”,加强跟踪指导,强化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省重点监控的60家重点耗能企业(含我省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18家企业)必须制定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重点耗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制定和完善炉窑、风机、水泵、电机、中央空调等耗能多的设备的管理办法,加强节能操作培训,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快改造换代。强化对钢铁、化肥、电解铝、黄磷、铁合金、电石、水泥等重点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管理,达不到标准要限期整改。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2%左右。
(五)推进建筑节能。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和建造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页岩)砖。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推广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设备、照明产品、家用电器等。大力推行绿色照明,在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广泛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商业(批发零售、餐饮和住宿)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八)抓好农村节能。逐步淘汰高能耗的落后农业机械,推广节能农业机械,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备。积极发展小水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秸秆气化和太阳能利用。
(九)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利用油饼脚料、食用油废料等生产生物柴油,大力发展油料作物、植物和薪炭林等生物质能,实施能源林及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工程,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鼓励有资源条件的地区适当发展风力发电。在城镇建筑、交通(隧道)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太阳能及地热等利用。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计,鼓励现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十)推进结构调整和优化。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规划、建设重化工基地和工业园区,以发展煤及煤化工、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等为重点,推进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基地,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发展深加工,合理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整合。通过实施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能源和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建立规模化、集约化、废弃物资源化的重化工产业体系。
(十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严格铁合金、电石、黄磷、焦化等高耗能企业的行业准入,制定限期淘汰的方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规模小、消耗大、污染重的生产能力。淘汰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二)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以解决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生活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工业内部结构,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培育和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产品及项目,推进电子信息、新型能源和相关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提高工业附加值率,确保经济总量提高、资源消耗下降。
五、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三)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和科技攻关。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组织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太阳能电池、建筑保温、楼宇节能控制等技术,实施节能及可再生能源、绿色生产技术等专项,提高节能技术含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生物质能(沼气、油料植物等)、煤层气勘探开采利用、醇类清洁燃料(甲醇、二甲醚等)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自主创新,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加快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十四)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技改工程。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及发电、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节能电机、高、低压变频调速、可燃废气回收利用、无功功率补偿、高效节电照明等节能技术。各地区、各重点企业要制定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做好前期工作,重点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六、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适时修订《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节约石油、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制定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
(十六)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将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纳入各市(州、地)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对各市(州、地)下达年度GDP能耗指标。建立GDP能耗指标通报制度,每年7月底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通报上一年度全省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每年8月上旬通报当年上半年全省各地区万元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省经贸委每季度通报一次省重点监控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指标。
(十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的可研报告应包括节能专篇,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运。
建立和规范循环经济项目审核制度和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条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进行审核,严把准入关。
招商引资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严禁引进技术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破坏大的项目,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
(十八)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认真贯彻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耗能企业要发挥节能主体作用,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加强节能基础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用能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对标等工作,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和考核,建立奖罚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定期向省、市(州、地)统计、经贸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各级政府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省节能监测中心和各地区节能监测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建立节能责任制,重点耗能企业要分别与省、市(州、地)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承诺节能目标。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和经费,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有关能源消费报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二十)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煤泥煤层气等综合利用、火电脱硫机组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调度,限制供电煤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行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二十二)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力量。适时制定《贵州省节能监察办法》,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省节能监测中心要充实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资金,加强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用能与节能、能源供应质量等日常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各地区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节能监测设备和人员,保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监测。
(二十三)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制定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措施,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分时电价。对生产高耗能产品超过单耗限额标准的耗能,要研究制定超限额加价政策和办法。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等有关鼓励政策,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
(二十四)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和全社会节能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设立省和地区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与节能相关的标准制订、宣传培训、监察监测、表彰奖励和建立能耗通报制度等,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省节能专项资金明年从省技改资金中调剂安排。
(二十五)推行节能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培育和发展能源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有关能耗、节能先进技术和管理等信息。
(二十六)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中央空调要推广使用智能控制系统,加强对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运行管理,降低待机能耗。
(二十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在重点用能企业中开展节能技术、管理、统计等培训,在大中小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在社区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居民科学用能和节约用能,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表彰节能先进。省、市(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节能管理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节能领导和协调机制,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的日常协调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增加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节能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协会在行业节能自律、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统计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明确工作责任。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的节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全省分地区和重点部门年度能耗指标,并会同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建立能耗指标监测、通报和分解考核制度;省交通厅负责指导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贵阳电监办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的节能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指导军工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建设领域的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商业(批发零售、餐饮和住宿)领域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星级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机关节能目标。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要明确目标,抓好落实,按属地原则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节能工作,落实本地区政府机关节能目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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