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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6〕79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相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贵州省移民开发办和贵州省水利厅的要求,决定对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水电站及倒天河水库进行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对乌江渡、东风、普定(梭筛)水电站及杨湾桥、附廓、板桥水库进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登记和确定后扶方式的目的
摸清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变化情况,把中央核定的扶持人数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并严格按规定科学地确定后期扶持方式,为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好基础。
二、对核定登记和确定后扶方式工作的要求
1、由于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确定后扶方式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县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移民、水利、公安、民政、统计、计生、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抽调高素质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立即行动起来,尽快开展工作。要建立由县政府牵头的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工作人员及经费及时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各地和各个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各县必须结合实际,依据《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附件1),参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方案》(附件3),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核定登记办法,在确保不引发新的矛盾前提下,组织开展好人口核定登记和确定后扶方式工作。
2、在核定登记过程中,要向移民和当地村民宣传人口核定活动的目的和做法,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
3、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汇总上,必须把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虚报移民人口,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绝不允许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对所有核定对象,一定要分类登记汇总,对农村移民中的原迁移民人口和原迁移民人口后代一定要统计到户到人,特别对每个原迁移民人口一定要核实清楚。
5、扶持方式的确定问题比较复杂,矛盾尖锐,工作必须深入细致。一要严格依据政策;二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三要在了解掌握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利弊分析后科学选择确定方案;四要以水库为单位将群众意见和方案逐级上报,经省一级批准后确定。
三、关于时间、进度及成果上报要求
核定人口和确定后扶方式成果必须在2006年9月22日前正式行文上报(除随文上报纸质汇总表格外,还必须按照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软盘)。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乌江渡、东风、普定(梭筛)水电站的情况由大方、黔西、金沙、织金、纳雍县移民局汇总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盖章后上报地区水库移民局,再由地区移民局汇总并经行署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办;倒天河、杨湾桥、附廓、板桥水库的情况由毕节、威宁、黔西、赫章县水利局汇总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盖章后上报地区水利局,再由地区水利局汇总并经行署审查后报省水利厅。

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目标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含界河)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
第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把中央核定扶持人数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保障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前移民后期扶持现状人口的核定,以中央核定我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总量并分解到各水库、各市(州、地)的移民人数为准,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1、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
2、 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实施移民搬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或实施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原动迁人口总量核定,并按照分年度移民实际动迁人口逐年核定登记。对移民搬迁后至规划设计水平年期间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法新增的人口,纳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其余新增人口不予核定。
第六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原则确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核定登记扶持人口,即: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原迁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点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2、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即: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召公聘的、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已就业的人员。
3、对核定登记以后扶持期间的如下人口应予以核减,即:已死亡的;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改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藉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召公聘的、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4、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工程建设征地搬迁的人口,对淹地不淹房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不作为后期扶持对象登记,但应考虑其生产生活困难。
5、同一对象(户)同时具有双重水库移民身份的,只能在一个水库登记。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应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其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劳动力就业类别、身份证编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安置地、安置方式、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对无法核定到户的水库,其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主要登记移民后期扶持现状人口、基础设施状况等内容,由移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核定登记的办法、时限、步骤等事项予以公告。扶持人口核定到户的,登记表要经移民户签章认可,人口核定登记应在上报前以户为单位在乡、村(组)两级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及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主管部门审定。汇总成果由组、村、乡、县、市(州、地)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省级主管部门还要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成果。
第十条   各市(州、地)要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人口核定登记和上报工作,其中,试点单位在7月底前完成,8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将汇总成果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本县区域内搬迁安置的移民,由所在县负责登记;在省内出县搬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县配合接收县做好核定登记;搬迁出省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县负责通知登记及其他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地)、县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牵头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移民办将组织力量对全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或查处,防止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成果要求高。各市(州、地)、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人口核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省、市(州、地)、县要分别开展核定登记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界线,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定登记的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移民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把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办、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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