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9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1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通过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在保障人民健康,预防各种疾病,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卫生文明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省已实现了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85%的目标,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证实。但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地方免疫规划实际接种率低于国家要求,“冷链”设备缺乏,基层防保组织队伍不稳定,经费投入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免疫规划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保2010年达到我省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
(一)到2010年,以乡(镇)为单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二)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乙肝疫苗儿童首针及时接种率达75%以上。
(三)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工作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标准,保持无脊灰状态,不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各市 (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导,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从政策上、经费上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重点支持。卫生部门负责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对免疫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对免疫规划的部署,安排、拨付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学校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三、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落实县、乡、村国家免疫规划经费及人员
各县(市、区)要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冷链系统建设、运转、维修、更新、免疫规划宣传、培训、监测等。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提供0?15元以上的免疫规划工作经费,非贫困县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确保乡(镇)防保人员报酬全额发放,逐步增加承担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村医的预防接种补助,到2009年,达到每月100元以上。各市(州、地)也应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地区级至少5人,县级至少3人,乡级至少2人,村级1人,以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基层防保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登记,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四、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
加大适龄儿童摸底调查工作力度。各级卫生部门要通过定期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应接种儿童情况,准确掌握应接种儿童数,特别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关注。对适龄儿童要及时发放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登记卡,并逐步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接种情况信息化管理。
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科学设置接种机构,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对预防接种人员和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对未取得资质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坚决予以取缔,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加大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力度。每年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托幼机构、学校的监管力度,保证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作为提高民族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公共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从政策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接种率维持、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项策略、措施,保证实施效果。对完成情况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完成情况综合评分不达标的县(市、区)实施黄牌警告,并责成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不达标县(市、区)要实施重点监测,加强督导和培训,直至其通过省级验收,综合评分达标后,解除黄牌。不能通过验收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免疫规划针对性疾病暴发的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