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6〕72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和贵州省人大颁布实施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行署2005年12月1日专题办公会纪要精神,原由交通部门行使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划转到建设部门。为了加强城市公交客运管理,保证全区城市客运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决定从2006年8月10日起,原由地、县(市)交通局管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能正式划归地、县(市)建设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整顿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管理工作。
为了有效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各县(市)接到通知后,须尽快做好职能划转及其移交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