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州府发[2006]43号
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和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05]12号)的规定,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基数的30%;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为基数的40%。计发基数为职工全部工资总额扣除岗位津贴、通讯补贴和特种职业补贴。
二、对未购房改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从2006年7月1日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对已购房改房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取得《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的职工从2006年7月1日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对在2007年1月1日后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的,从得证次月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
三、对于未购房改房但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应按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州府函[2000]46号)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后才能计发住房增量补贴。
四、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财政负担的范围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通知》(黔委厅字第[2005]17号)的规定执行。
五、州财政局和州房管局(房改办)共同制定州直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
六、从2006年7月1日起,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6%(缴存基数与增量补贴基数相同),超过的降到6%,低于的升到6%。原来由州财政负担的仍由州财政负担,原来由单位自行负担的仍由单位自行负担。在职职工补清土地收益金前,严禁支用住房公积金。
七、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州内从各县调入州直单位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的《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黔委厅字[2004]28号)执行。
八、规范房改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4]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凭《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到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房改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有违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
附: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05]12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17号)
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28号)
4、《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苦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05]306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
6、《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州府函[2000]46号)(摘录)
7、《黔西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州财政[2006]9号)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制度改革
黔建房改通〔2005〕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量补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增量补贴进行专户核算,加强管理。
二、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增量补贴比例,在职职工比例不超过30%,离退休职工比例不超过40%。
三、缴存增量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到3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依据增量补贴缴交比例和基数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当年最高月缴额,并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省房改办备案。
五、各地增量补贴缴交比例和基数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下调。
六、请各地依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于7月底前报省房改办备案。
贵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通知)
黔委厅字〔2005〕17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的通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增量补贴标准
从2005年4月1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以下(含正厅级)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30%,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原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40%。省级干部的标准(40%)维持不变。
二、省财政负担范围及原则
1、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2、无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3、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所等)离休干部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其他人员的增量补贴省财政负担50%。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增量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退休干部职工增量补贴省财政负担50%,在职干部职工的增量补贴省财政不负担。
以上财政负担住房增量补贴以外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从其收入中自行解决。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2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通知)
黔委厅字〔2004〕28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7日
(此件发至地厅级)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通知》(黔委厅字[2002]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的精神,为帮助异地调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在一户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异地调动职工在调入地需购买住房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准后,可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无住房存量补贴或住房存量补贴低的地区调入有住房存量补贴或住房存量补贴高的地区的职工,在调出地未购房改房,或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购房并办理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调入地需购住房时,按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时该职工的工龄、职级及补贴标准测算住房存量补贴额,扣除其在调出地已享受的住房存量补贴额后,由调入地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在调出地所购房改房,由其自行处理。
二、在无住房存量补贴地区之间调动的职工,凡已按调出地房改政策购房的,一律按调出地房改政策执行。若职工需在调入地购房,调入地应优待提供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外调入我省的职工,在调出地已按房改政策购房或享受了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在调出地未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或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参照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中住房存量补贴的标准计算并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
四、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的资金渠道为:对目前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在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无预算外资金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各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给予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资金自筹。
五、以上规定适用于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
六、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人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黔建房通〔2005〕306号
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使用等业务,精简所需提供的各项有效证明材料和审批程序,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公告和宣传,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使用效益。
二、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提出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程序。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建设厅。未依法缴交公积金的地区和单位,应立即建立公积金缴交制度。
三、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上的城市,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增量补贴的,应尽快同住房公积金分户,建立职工增量补贴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在购房职工未补清土地收益前,公积金、增量补贴归集余额严禁支取作他用。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交基数超过3倍的,从2005年6月1日起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依据上述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基数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额,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单位为职工补交以前欠缴 (包括未缴和少缴) 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各年度经审核同意的缴交标准分段补缴。若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依据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六、各地应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及增量补贴的覆盖率,积极主动的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为其办理缴交、使用提供方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分析所管资产的构成情况,测算资金的盈亏平衡点。扭转重归集,轻使用和管理的观念,克服开办个人抵押贷款成本高,利率低,风险大的认识误区,充分利用各种允许的金融工具运作资金,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 利用各种手段追回欠款,绝不允许发生新的挪用。
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分散机制,确定合理的贷款投放结构,积极尝试引进置业担保、商业保险和房地产公司给购房职工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险。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同受委托银行签定规范、公平、合理的委托合同。督促并与受托银行共同建立放贷与收贷连动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杜绝呆、坏账的发生。
十一、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包括舆论媒体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积金的缴交使用情况。
各地要从健全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提高使用效益、简化办事程序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 各地区行署,各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自《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省基本完成了住房从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过渡,基本形成了以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体系,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带动了个人住房消费,为拉动内需、加快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补交土地收益有关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一) 职工在2004年9月30日前按所在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的规定补交了土地收益的,享有自由上市及收益权。2004年10月1日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 = 〔职工购房所处地段住房价格× (1 一年折旧率×折旧年限 ) ×所购房面积〕一〔原购房款× (1+i)n 十夫妻双方的存量补贴十增量补贴〕 ( 职工也可用住房公积金缴纳应补土地收益额 ), 其中 i=15%, 为投资收益率;n为购房年限,计算至各地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时。加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 = 应补土地收益额× (I × N) 。其中I为公积金贷款月利率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近期按 3.375‰计算,下同);N为当地《方案》实施次年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的月份合计(下同) , 贵阳市指从2000年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以银行进帐时间为准) 的月份合计。
认定职工适用以上政策的时限,以职工将应补土地收益款存入房改及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时间为准。各级房改及资金管理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职工交款到位后半年内,为其办妥相关手续和证件。
(二) 加大住房存量补贴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在扣除住房维修基金后,一律由同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并转化为辖区内的住房存量补贴资金。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黔财清字〔2001〕7号)的规定进行核销划转。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克服困难,尽快建立和完善单位、职工住房资产、资金差额库的工作。在兑现职工住房存量补贴时,应先从各单位房改资金余额中支付。(1)若单位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的收入余额及本单位职工已补交土地收益总额之和,小于本单位职工应补交土地收益总额,则该单位职工住房存量补贴的兑现总量先控制在该单位的房改资金余额之内,未兑现的职工住房存量补贴视归集情况逐步兑现或调剂解决。(2) 若单位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的收入余额及本单位职工已补交土地收益额之和,大于本单位职工应兑现住房存量补贴总额,则节余部分由当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统筹,并调剂给其他住房存量补贴总量不足的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及增量补贴资金的使用。(1)职工住房存量补贴及增量补贴在其所购住房土地收益未补清前,不得另作他用。(2)补交所购住房土地收益并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夫妻双方的住房存量补贴及增量补贴余额,可以调剂给其他人用于补交土地收益,或由各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逐步兑现给职工本人。
(四) 加大对被挪用房改资金的清欠力度。对目前仍被违规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各级房改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各欠款单位的还款责任和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归还。同时,要切实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严禁新的挪用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增量补贴发放相关工作
(五) 合理制定住房增量补贴的发放标准。各地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现阶段的房价收入比制定。
(六) 规范住房增量补贴发放工作。(1)认真执行对所购住房已补交土地收益并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职工按月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给本人的规定。 (2) 过去按各地《方案》规定的以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过渡办法代替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的,在实行住房增量补贴政策后,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暂按5%执行。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视情况另行调整。
三、统筹兼顾,积极推进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县 (市、区)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七)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县(市、区), 可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精神,对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获得住房全产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的 10%或住房销售总价的2%一3%) 的职工,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执行此规定的各县 (市、区)应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资金从售房款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中解决,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四、加强集资建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体系
(八)从严控制各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今后不再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经核查,对职工住房确实困难且有闲置土地的单位,可视情况特殊处理,建房面积严格按各类人员可享受面积控制。今后,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要规范住房公摊面积计费标准和政策。建房单位不得另行购地用于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更不得利用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进行商品开发经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不得以住房面积补差的方式为职工再分配住房。
(九)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将所购商品房按房改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职工。
职工购买多套公有住房的价格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2004年10月1日以后申请购买第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购房价格在《方案》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加计利息。计算公式为:购房价格=《方案》规定的价格×(1+I×N)。(2)各地《方案》实施以前,在册且已入住第二套面积补差公有住房并已缴交购房款的职工,于2004年10月1日前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时,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价格及面积计算标准仍按《方案》规定执行。(3)各地《方案》实施以来,原住房面积已达标或以住房面积补差为由购买第二套房改房的职工,两套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超标部分面积,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购买小高层、高层房改房的价格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 贵阳地区职工购买小高层房改房时,其价格按《方案》规定的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价格上调 20%, 再加上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小高层住房购房价 = 〔《方案》规定的市场价格× (1+20%)〕× (1+I×N)。(2)贵阳地区职工购买高层房改房时 , 其价格按《方案》规定的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价格上调 30%, 再加上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高层房改房购房价 = 〔《方案》规定的市场价格× (1+30%)〕× (1+I×N)。(3)贵阳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小高层、高层房改房价格,参照以上办法调价,调价幅度不得低于各地《方案》规定市场价格的30%( 或建造成本)。
职工购买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腾空房的年折旧率分别为2% 和1.5%, 折旧年限为房屋竣工次年至职工交款当年的实际年数,最高不得超过 30 年。
五、拓宽房源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无房职工的住房间题
(十) 各地(州、市)应规划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一) 购房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可申请租住上述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租住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成本租金五项构成因素自行确定。5年后仍需继续租住的,按市场租金计租。上述住房由投资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统一管理。租住人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租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及维修费后,由原投资部门收回。
(十二)无房职工也可申请购买上述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可以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六、规范异地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积极帮助异地调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
(十三)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规定和办法,由省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际另行制定。
七、进一步规范房改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十四)实行住房存量补贴、增量补贴房改方案的各地(州、市),职工补交的土地收益由各级房改(房产、资金管理)部门收取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职工凭《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并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县(市、区),对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获得住房全产权的职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的10%或住房销售总价的2%―3%)后,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其住房可上市交易。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州府函[2000]46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
兴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请示》(兴府呈[2000]16号)收悉。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呈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批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请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促进全市住房建设和经济发展。
附: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兴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摘录)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从1999年7月1日起,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过渡办法,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整为11%,其中增加的部分作为增量补贴。有条件的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后可高于此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各乡镇是否执行公积金制度,由乡镇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自行决定。执行公积金制度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2)州直单位的职工增量补贴,采用将单位公积金缴交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11%的办法,作为增量补贴。
州直财政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由州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按每年度提出计划,州财政按上年度职工工资的6%作为增量补贴列入预算并拨州房资办所设立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进行补贴。
(3)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额划缴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增量补贴”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划入“增量补贴”分户。
(5)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的,由单位填报《职工住房补贴变更助词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6)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补贴资金帐户的“增量补贴”分户当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格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款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适当的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款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数值核定。
(2)《方案》中的差额修改为: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楼层调整率)×(1±设施增减率)×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存量补贴]。房屋折旧年限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3)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房改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4)为简化操作,应补差额以1998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职工在2000年10月底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在2000年12月31日,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的5%的优惠折扣。
(6)各地段的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考虑不同地段收益差额共分4档。各地段住房价格如下:
地段 房价(元/┫)
一级 510
二级 480
三级 450
四级 44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调整,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公布。
(7)砖混结构住房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到1998年,竣工后使用30年以上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8)i为投资收益率,从1993年10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为15%,投资收益只计算控制面积内的销售房金额,超过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外的销售房款不计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购房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的专户时间与本人享受优惠面积实付房款从交款当月开始计算。以分期付款或换房抵扣办法购房的,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9)n为实际购房交款年限,从1993年10月1日起算到1998年12月31日止。
(10)补交土地收益时“准入证”面积以产权面积为准,产权证面积以实交款面积为准。
2、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和程序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核定补交土地收益差额。
(2)经房改部门核定应补款的职工,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应补房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银行帐单到州、市房改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核定后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全额仍存入其个人帐户上,由州、市房改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交性补交土地收益的,由房改部门档案资料核定土地收益额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上的增量补贴直接划转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用增量补贴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或用公积金补足后到州、市房改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愿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职工持个人交款收据,经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核定面积,房改部门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由房改部门、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发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由房改部门核定土地收益基数,用其以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抵交办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额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7)职工可以用现金、国家发行的债券、公积金、存量补贴、增量补贴或贷款一次性补足土地收益,也可以采取分期补交或用增量补贴和公积金逐月抵交的办法。
(8)为了加快培育住房交易市场,在鼓励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的同时,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允许职工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同时补交。
(9)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分配货币比改革苦干意见》的规定,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由房改部门代收后转入住房补贴基金。
(10)房屋地段差根据居住环境质量划分,定期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房管局 文件
黔西南州人事局
州财政[2006]9号
黔西南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
补贴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州府发[2006]43号)要求,特制定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发放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州直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岗位津贴、通讯补贴和特种职业补贴以及国家特殊津贴后(即:基本工资,补贴工资中的粮贴、知补、书刊费、交通费、边远津贴、洗理费、少数民族补贴、菜篮子补贴)的30%计发。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按其工资总额扣除岗位津贴后(即:离退休金,其他补贴工资中的粮贴、知贴、书刊费、交通费、边远津贴、洗理费、少数民族补贴、菜篮子补贴)的40%计发。
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申报审批程序
1、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分别填报:《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房改信息表》(表一),由州房管局审核是否享受增量补贴;《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量补贴审批表》(表二)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量补贴审批表》(表三),由州房管局审核是否享受增量补贴后送州人事局审核发放标准,再送州财政局审批。各表报送一式四份(另报软盘一份)。
2、支付方式。州财政负担的住房增量补贴由财政拨款下达到单位基本帐户。
3、增减变化的审批。州财政局、州房管局按照审批月份的基数分别建立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增量补贴台帐,今后人员和月工资总额没有变动的,州财政局按原审批的基数和数额支付资金,若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必须填报住房增量补贴变动审批表(表四、表五)各一式四份(另报软盘一份),由州人事局审核后送州财政局审批,按新核定的数额支付资金。参加州直房改的职工补交清土地收益金后获准享受增量补贴和新增人员按第1款报批。
4、申报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时,必须将当月工资花名册附上一并报州房管局、州人事局审核,州财政局审批。
三、纪律要求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州府发[2006] 43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如实申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罚。
附件:
1、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房改信息表(表一)
2、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量补贴审批表(表二)
3、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量补贴审批表(表三)
4、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量补贴变动审批表(表四)
5、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量补贴变动审批表(表五)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房管局 黔西南州人事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