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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6〕65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人武部: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力推动了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但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健全人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从2006年6月1日起,全省将实施《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地直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按要求,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6〕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地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驻毕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私营者等纳税经济组织。
二、2006年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年审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30日;征收时间为10月8日至12月15日。从2007年起,审核认定和征收管理按《暂行办法》的第六、七条执行。
三、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5月20日至7月31日为征收时间。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扣;自收自支、各类企业单位(包括省属驻毕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私营者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随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残联要主动配合宣传、广播等新闻媒体单位,《暂行办法》通过报刊、电视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为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五、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搞好协作,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落到实处。要按《通知》要求配备业务精、执法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专职人员和财务人员。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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