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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6〕81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文件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地方性法规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有关内容仍需执行的,由制发机关另行发文规定。
  (二)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州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州成立由州政府联系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州政府法制办、州经贸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商务局、州乡企局、州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州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州清理工作组,清理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负责对全州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州级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审查办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并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州经贸委。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式三份及电子资料)报州清理工作组汇总,以便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县市经贸委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对清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州法制办    邹祖兴
  联系电话:0855-8221692
  联  系  人:州经贸委    于湘黔    石惠莲
  联系电话:0855-8222145
  附件:1、清理工作建议表
       2、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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