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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毕节地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毕节地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7〕106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毕节地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毕节地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八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关于毕节地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6月5日)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黔劳社办发〔2003〕16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发〔2001〕15号)精神,结合地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人员范围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了地直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依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地直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
(一) 已参加了地直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下列证件到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1、《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原件及其复印件;
2、身份证或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填写《毕节地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实行建档管理。
三、缴费方式及缴费率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足额缴纳。可提前预缴本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享受慢性门诊特殊疾病和大病医药费用补助,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阶段住院统筹待遇,缴费基数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准,缴费率为4%。
过去已按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可重新选择缴费方式,但原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再重新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按规定连续缴费,不得中断,若有中断的,从中断后的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实行等待期,等待期为一年。即:从连续缴费的第十三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地直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地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作为中断缴费,不实行等待期。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起付标准为400元,已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步到位。即:享受待遇的第一年度:元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的6000元,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的3000元;第二年度为10000元;第三年度及其以后年度为25000元。若有中断缴费的,重新计算等待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要重新按上述标准分步到位。
年度指日历年度。即: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全自费项目费用总额后的余额。
(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比例,按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四)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除急诊抢救外,原则上只能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在外出现突发病症确需住院治疗的,病人亲属必须在72小时内将住院情况告知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否则,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五)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患危重病,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先报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可;抢救性的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但病人亲属必须在72小时内补办有关转院手续。否则,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六)报销医药费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并按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报销凭据。
(七)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地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药费;
3、 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
4、 酗酒、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
5、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所发生的医药费;
6、 因自杀导致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精神病发作除外);
7、 因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
8、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9、 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
五、退保事项
(一)在等待期内,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出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退还给参保人员,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再到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已预缴的医疗保险费重复部分退还给本人。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待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再转入用人单位统一参保。
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管理,按地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文要求,做好参保人员与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办机构本身的服务,加强管理,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八、各县、市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8月20日前启动本县、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由毕节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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