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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95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6年6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家七部委及贵州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2006年贵州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努力遏制污染事故,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生活饮用水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及加工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地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钢铁、冶炼、铁合金、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于工业园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工业园区内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关停、拆除淘汰;对私设排污管道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地环保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煤炭、化工、冶炼、酿造、建材、铁合金、造纸、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并要求其必须在专项行动期间进行彻底整治。重点是乌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等重点流域沿岸、人口密集区域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必须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对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提高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国省道沿线重点源监管及生态保护。加强对遵崇高速、贵遵高等级公路和210、320、326国道沿线高等级公路沿线污染源的环境监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关闭淘汰沿线可视范围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铁合金、小水泥厂、小炼铁厂和其他重污染企业;严禁在公路两侧开山取沙、取石;加强对贵遵高等级公路复线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监察,督促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整治。对娱乐场所、高音喇叭招揽生意、五金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其经营行为,对造成噪声污染扰民的要限期整改并严从处罚。

  (七)集中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重点是查处群众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环境问题。主要检查查处时间是否及时、查处措施是否得力、查处效果是否明显。

  (八)查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

  (1)查处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是企业履行排污申报情况,申领和变更排污许可证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2)查处行政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在环境污染投诉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等违纪行为;三是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减免缓排污费等违纪行为。

(3)查处企业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是查处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实施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江才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祖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黎代琼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曹晓科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仁志  市发展与改革委总工程师

    周庆祥  市经贸委常务副主任

    张义华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王云生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曾利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冯  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廷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雷登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夏德坤  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贺黎明  遵义日报社副社长、副总编

    焦建设  遵义供电局总经济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王廷龙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杨正忠负责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联系电话:3119200)。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定期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及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涉及不同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监管不力、工作失职而导致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城管部门负责各类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贸部门负责取缔和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发改部门负责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新建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对安全保障条件差、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对化工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或停电措施。

  质量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的要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围绕今年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严肃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坚决遏制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掀起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两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向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编发一期工作简报。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向上级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对措施不力或工作迟缓的地方,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批评。

(七)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此次专项行动列为2006年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阶段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环境隐患等问题作为本次专项工作重点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县、区(市)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报送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8月10日前报送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9月10日前报送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情况名单。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环保、监察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是否存在环境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三)总结阶段(11月)。各级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制定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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