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遵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93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遵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有力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遵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其成员名单及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何 萍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李照平 遵义军分区司令员
杨 斌 市委常务副秘书长
曾 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良知 市卫生局局长
委 员: 戴贵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子钧 市城管局局长
柳盛明 市文明办主任
李学普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骆明军 市教育局局长
郭世刚 市经贸委主任
黎代琼 市环保局局长
张继业 市人事局局长
王平江 市建设局局长
王元忠 市农业局局长
刘小星 市公安局局长
李学芬 市司法局局长
张 立 市水利局局长
毛廷相 市粮食局局长
杨文铁 市文化局局长
李成杰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黄天舜 市旅游局局长
段开强 市科技局局长
欧阳志华 市交通局局长
朱仁敏 市规划局局长
范明德 市林业绿化局局长
周 刚 市体育事业局局长
田维鹏 市民族事务局局长
焦 松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昌武 市工商局局长
杨晓强 市贸易合作局副局长
邹福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田 萍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国栋 市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韩克庆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朱扬德 市供销社纪检组长
蒋 永 市总工会主席
陈 实 团市委书记
王朝芸 市妇联主席
赵继锋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 岚 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成林 遵义武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 泽 市疾控中心主任
温志强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肖 杨 遵义铁路车务段副段长
智文国 遵义火车站站长
余荣启 遵义客车站站长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华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部门职责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中心区环境卫生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风景名胜地区和公共场所卫生清洁,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各项法规和制度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增强城市中心城区市民文明卫生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省、市内大型活动服务。
遵义军分区、遵义武警支队: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制订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和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和任务特点,自行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官兵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持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检查。
市卫生局:制订爱国卫生有关规定、政策和标准,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范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改水改厕规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督,饮用水的行政和群众性监督;协助各级政府预防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蔓延。解决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的投资及国外贷款计划。
市城管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负责城市、县城、村镇、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指导、协调、督查。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市容环境的规范治理力度,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督查,使城镇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加强全市城镇供水的监管。负责全市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对城镇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调入及防护材料、饮用水化学处理药剂、净水器进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排放及城镇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防治水体和地下水污染。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市文明办: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指导督促市新闻媒体无偿刊播健康教育知识,大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长期规划等有关政策,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国外卫生贷款,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
市教育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质量,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组织开展14岁以下学生及托幼园所儿童的驱蛔工作。
市经贸委:指导全市国有工业企业的爱国卫生工作。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组织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国家药品储备的紧急调度,以及医药、消杀药品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负责资源再生利用和开发,协助卫生、新闻等部门积极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市环保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大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有关规定,支持爱卫会办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爱国卫生各类专业人员,支持在职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证爱国卫生专职干部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得到妥善解决。
市建设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中明确相关卫生管理要求。
市农业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开发新能源,推广节柴灶。推广有机肥和化肥使用,维护生态平衡。做好农田灭鼠。组织协调农药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农药登记工作。与卫生、农机、畜牧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的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置,做好重大疫情地区必要的管制工作。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大力普及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工作。
市水利局: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对重要河段水域纳污能力进行监控,对河道新设排污口和增大排污量进行管理,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市粮食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本系统除“四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系统除“四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规划,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协助政府宣传、督促卫生法规的实施。
市科技局: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综合试验区工作,并将社会大卫生和病媒生物防治的科研成果在实验区内进行推广应用,组织科技人员参与社会大卫生科技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科研服务。
市规划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结合相关法规,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林业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制订本系统及所属企事业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民政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搞好社区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各民族和宗教团体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宣传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破除不良卫生习惯,树立新风尚。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对农村改厕工作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全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组织负责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正当权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工作。
市交通局、遵义火车站、遵义客车站、旅游局、工商局:要做好车辆、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和城乡集贸市场、沿街集市摊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按照有关国家管理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和管段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市贸易合作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结合经营活动,确保受委托组织爱卫工作所需物品的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供销社: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结合经营活动,确保受委托组织爱卫工作所需物品的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体育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保护体育场所卫生;督促检查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各委员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把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与生产、工作、教育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驻地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爱卫工作检查,同时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单位、系统考核、评奖条件之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