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黔东南州2006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6〕75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黔东南州2006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环保局等部门《黔东南州2006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黔东南州2006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州环保局 州经贸委 州监察局 州发改委
州工商局 州安监局 州司法局 州技术监督局
州公安局 州交通局 州文化局 州广播电视局
州建设局 州国土局 州乡镇企业局 凯里供电局
(2006年6月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我州2006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我州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继续深入开展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对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该区内所有违法排污企业、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在该区内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未履行环评审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化工、冶炼、电解、酿造及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建设、管理过程中,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并处以罚款。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给予淘汰。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治理后仍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公路、水库、电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营运的)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整治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
我州环保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流域是清水江、舞阳河、都柳江、重安江、鱼洞河、溪口河、巴拉河、鸭塘河,城区贯城河等;重点整治的企业是沿岸的工业企业,煤矿、金矿、重晶石、铅锌、钒矿、锑矿开采的水污染,特别是鱼洞河沿岸的煤矿污水治理和天柱溪口河沿岸金矿选矿废水治理;重点废水行业是化肥、钡盐、电解锰、电解铝、黄磷、硫酸、农药、造纸、甲醛以及医疗机构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危险固废的污染问题;重点废气行业是发电、钡盐、电解铝、钒冶炼、硫酸、水泥、冶炼企业污染问题。要求涉及到的县市(开发区)、厂矿、单位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督促落实,对没有治理设施将超标废水、超标废气直接排入河流或大气的超标排污企业,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产治理;对严重威胁水、大气环境安全的,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关闭。
(五)督促检查化工行业和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要检查其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符合上级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规定的措施是否已落实。督促其完善和落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
(六)集中整治城镇煤烟、油烟和噪声污染问题
在各县市城区,要结合“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城镇煤烟、油烟和噪声污染问题。一是清理燃煤锅炉和炉灶,对排放烟尘、二氧化硫超标的锅炉要限期进行治理,取缔或关停经治理仍超标严重的锅炉和营业性燃煤炉灶。督促凯里发电厂和各县市城区企事业单位、第三产业加快烟尘、二氧化硫的治理步伐,减少烟尘、二氧化硫排放。加大对饮食业污染的整治查处力度,禁止污水乱排、垃圾乱倒、油烟直排;严格控制新污染,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位于敏感区的饮食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限期内不能完成的必须搬迁或停业整顿。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城区噪声扰民的查处力度。对“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主要整治区域的超标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州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供电局组成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负责全州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并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
1、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反馈,为领导机关和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好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有关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发改委、经贸委、乡企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小煤矿、土法选金、土法炼汞等“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严重企业,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要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开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城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切割金属材料和机械加工木材、石材,噪声排放不达标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核发营业执照,但边界噪声不达标,且长期扰民严重又不治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送的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以及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考试内容。对群众要求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管,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8、技术监督部门对政府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要注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开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9、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矿山特别是煤矿、金矿和砂石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对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取缔。
10、建设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噪声、扬尘、废水和垃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夜间施工规定,噪声扰民、扬尘、垃圾污染严重的施工企业,要协助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1、文化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其边界噪声不达标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原已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但边界噪声不达标,长期扰民严重又不治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1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开设环境保护专栏,及时报道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宣传环境保护的先进典型,对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13、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噪声、特别是机动车辆鸣号噪声扰民,以及城市噪声敏感区、公共场所娱乐集会噪声,家庭娱乐活动、家用电器(乐器)噪声,已交付使用的住宅装修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促销、演出的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
14、交通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州机动车船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流失防治。负责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安装和维修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弃渣处置的管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交通运输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15、供电、供水部门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
(三)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市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地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州人民政府将根据检查情况确定州级挂牌督办名单。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严肃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今年“两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即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需停产整治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开通“12369”环保投诉热线,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每周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15天编发1期工作简报,报送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政府。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市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阶段情况于6月26日前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企业违法排污的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并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前上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题词: 环保 方案 通知
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
州法院,州检察院。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230份
附件:
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德玉(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陈国华(州人民政府州长助理、州经贸委主任)
何昌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申群炳(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彭苍松(州监察局局长)
张孝云(州发改委副主任)
王育贵(州工商局局长)
唐 斌(州安监局局长)
张爱国(州司法局局长)
杨腾模(州技术监督局局长)
温贵钦(州公安局局长)
吴汉碧(州交通局局长)
王德文(州文化局局长)
魏奇志(州广播电视局局长)
刘耀伦(州建设局局长)
龙义铨(州国土局局长)
陈章荣(州乡镇企业局局长)
郑根发(凯里供电局局长)
王永泮(州环保局副局长)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王永泮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刚云(州环保局科长)、刘真学(州环保局科长)、潘建州(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彭友元(州监察局执法室主任)、龙增琪(州发改委科长)、李林(州经贸委资源科科长)、王 劲(州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潘文卯(州安监局监管科科长)、段远平(州司法局治州办副主任)、罗国忠(凯里供电局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