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毕节地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毕节地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6〕48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毕节地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2006年毕节地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OO六年六月十一日


2006年毕节地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贵州省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毕节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2006年毕节地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毕节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各县(市)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是三岔河、赤水河、偏岩河、六冲河(特别是洪家渡库区周围)等流域沿岸生产企业、煤矿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7月10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进一步查清对饮用水源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治。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对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在建、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要重点整治煤炭、化工、冶炼、水泥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企业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门槛、降低或取消排污费、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于工业企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于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煤炭、化工、冶炼、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营运的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彻底取缔死灰复燃的“两土”,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特别是“两土”死灰复燃严重的威宁、赫章、毕节等县(市),必须及时、彻底将本辖区内死灰复燃的“两土”全部取缔,各县(市)政府及其监察、环保等部门要对重点乡镇实行挂牌督办。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区、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并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区以及各县(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毕节地区环保局)负责。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成立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发改局要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经贸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于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监察局要严肃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工商局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监督办理注销登记;
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局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违法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煤炭局要依法吊销违法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供电局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质监局要严格小钢铁、小水泥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企业获得产品许可证后,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经环保部门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的,质监局要按照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质监总局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市)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县(市)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要组织对县(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地县(市)监察局、环保局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各县(市)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两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市)政府每周要向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全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县(市)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专项行动联席会名单、实施方案及阶段情况于6月20日前上报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排查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企业违法排污的问题、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检查,确定整治重点名单和挂牌督办名单,开展整治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环境违法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前报送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区环保局适时发布再次敦促违法建设项目和违法排污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告。
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县(市)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毕节地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毕节地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
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毕节地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谭亚林    毕节地区行署副专员
主持人:叶真文    毕节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徐本贵    毕节地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乔震生    毕节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雷明礼    毕节地区发改局总经济师
林政毅    毕节地区经贸局副局长
秦天志    毕节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陈展发    毕节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洪海    毕节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孙    杰    毕节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周玉柱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茂鸣    毕节地区煤炭局副局长
袁    敏    毕节地区质监局局务助理
李    琼    毕节地区供电局副局长
二、毕节地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毕节地区环保局)
主    任:乔震生    毕节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唐兴赤    毕节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吴江华    毕节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杨    芊    毕节地区环保局法规科科长
李立新    毕节地区环保局计划发展科科长
贺丽萍    毕节地区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副主任
张振林    毕节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陈  斌    毕节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