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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6〕45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截止今年6月8日,全区共发生非法采煤窝点事故21起、死亡62人,同比分别上升31.3%和195%。其中发生非法采煤窝点重大事故7起,死亡32人,分别占煤矿重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的78%和74%,尤其是5月2日威宁县东风镇发生了死亡15人的特大瓦斯燃烧事故,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突出反映出我区一些乡镇及区域矿业秩序混乱、非法采矿严重。事故的多发、频发,引起了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彻底扭转今年以来我区非法采煤窝点事故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毕节地区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六月十一日








毕节地区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彻底扭转今年以来我区非法采煤窝点事故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重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彻底清理炸封关闭非法采煤窝点,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深化和巩固矿业秩序的整顿成果,千方百计坚决遏制住全区当前非法采煤窝点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二、组织机构
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工作以县市、乡(镇)为主,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行署决定成立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家培(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组长:张吉勇(地委副书记、地区纪委书记)
赵英旭(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刘    毅(行署副专员)
成    员:张政纲(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新建(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逸侬(地区安监局局长)
刘兴科(地区煤管局局长)
刘亮琦(地区经贸局副局长)
秦天志(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王晓灵(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袁德琴(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郭    瑾(地区交通局副局长)
王    霞(行署法制办主任)
黄    勃(地区普法办主任)
王黎明(地区检察分院常务副检察长)
陈展法(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    琼(地区供电局副局长)
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由王晓灵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整顿矿业秩序的工作进度,定期收集汇总各县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向地委、行署报告。
三、部门职责
(一)地区国土资源局:负非法采矿日常监管的主体职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同地区公安局、安监局、煤管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拟定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的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调度、统计,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整理上报,并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照毕委办发〔2006〕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况进行鉴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区公安局:负火工产品的监管职责及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采挖行为。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切断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营运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无牌无照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采挖的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地区安监局:负非法采矿的综合监管职责,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煤窝点造成的伤亡事故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四)地区监察局:按照《特别规定》和地委〔2005〕第29号会议纪要的规定,严格追究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干部职工参与办矿和非法采煤窝点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对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的开支。
(六)地区供电局:负非法采煤窝点供电情况的监管职责,严禁为非法采煤供电。
(七)地区检察分院:负履行违法开采的责任追究职责,对涉及非法开采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八)地区交通、经贸、工商、煤管、交警等部门:负矿产品运输、销售监管职责,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坚决查处违法经营和收购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九)地区宣传、法制等部门:负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尽快从制度、机制上和宣传上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要从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的乡镇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坚决按照《特别规定》和地委〔2005〕第29号会议纪要和地委办〔200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此次行动要对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地毯式炸封,对弃置的老井、废井也决不放过。同时要督促落实《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和整顿矿业秩序宣传手册》的发放和宣传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从2006年6月12日起到7月15日止。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政府要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每周一下午6:30前将上周的工作进展及下周的工作计划报地区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将书面工作总结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署明确威宁县、赫章县、毕节市、大方县作为本次督查的重点。地区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在督查过程中,对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县市要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打击不力、进度迟缓的县市和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并严格按照毕委办发〔2006〕5号文件的要求对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告诫、问责和引咎辞职等进行责任追究。
(四)取缔炸封非法采煤窝点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2、停止供电、供炸材,拆除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
3、拆除地面建筑及一切与生产活动有关的设施;
4、向井筒灌水,封闭、填实井筒,平整进口场地,土地复垦;
5、遣散从业人员;
6、在取缔炸封后的非法采煤窝点原址要设立警示牌,并照相建卡建档。从严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各县市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讲究工作方法,既要积极稳妥、又能解决问题,达到整治目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彻底地消灭非法采煤窝点,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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