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黔府发〔2006〕1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立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同时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03〕14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确保我省森林资源不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我省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720万立方米,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的毛竹年采伐限额882万根。根据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实际需求,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地)“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贵阳市23.547万立方米,六盘水市10.295万立方米,遵义市78.063万立方米,安顺市13.577万立方米,黔东南自治州258.589万立方米,黔南自治州92.126万立方米,黔西南自治州62.683万立方米,铜仁地区57.599万立方米,毕节地区31.09万立方米,省林业厅直属单位3.619万立方米,非林业部门14.882万立方米,省林业厅预留74万立方米(见附表)。各地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及其各分项限额,是各限额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挪用和挤占。省林业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20%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各限额单位抚育间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其它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禁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工程区内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必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在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有节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结转;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非商品材限额,只能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用材,严禁变相进行商品交换。要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要规范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申报、审核和发证制度,提高非商品材采伐的办证率,并做好非商品材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扶持农村能源建设,加大营造薪炭林的力度,加速农村沼气建设和改燃改灶节材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居民的燃料问题。
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是落实森林采伐限额、调节年度间森林采伐量的重要手段。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经营、管理的实际要求,本着优先满足抚育间伐和低产(效)林改造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以限额单位为基础,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四、深化改革,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
要按照我省“西治、中保、东用”的林业建设布局,深化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对森林资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要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力度。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林木所有者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竞价销售,严格执行法定的林业税费政策,坚决取消各地自行规定的不合理收费,调动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要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做好公益型林场和经营型林场的界定工作,将公益型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经营型林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打破行政区域界线,组建区域性的商品林场集团,作为独立的限额编制单位,自主经营,增强面向市场的发展能力。要认真抓好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开,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
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转变观念,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林业产业。要加快竹林、桉树人造板原料林、坑木林和纸浆林等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大力培育木竹精深加工业,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和产品的附加值。
五、切实加大“十一五”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由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我省采伐林木的唯一合法证件。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按规定的程序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采伐。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建设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要认真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按照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伐区作业监督检查验收和伐前公示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通报。省林业厅每年要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全省。
六、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力
要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要切实加大林业执行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要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要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保障其有效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件:贵州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