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毕署发〔2006〕9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牵动上上下下,关系到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展平稳,理顺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多年来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信(上)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为全区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措施落实、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从2006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送地区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在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行署备案执行。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拆迁的查处力度,切实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因房屋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出现居住困难。要加大对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被拆迁群众提出的过高的补偿要求,要多做解释、教育、说服工作,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对拆迁遗留问题解决得不好,群众反映强烈,信(上)访问题突出的县、市,一律暂停审批下一年度拆迁计划。
二、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强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健全对被拆迁人的保障机制
《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是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入口,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指导和监管,严格进入房屋拆迁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从2006年起,房屋拆迁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下或拆迁户数在100户以下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报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才能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要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搬迁的原则。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监管力度,要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监管办法,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严厉打击抽逃和不按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户中的“双困”家庭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廉租住房的优先权。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强拆迁市场监管,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地区及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违法违规拆迁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拆迁市场。要强化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要坚持文明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依法从事拆迁工作。大力实施房屋拆迁“阳光工程”,坚决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腐败行为。
要建立健全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拆迁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来信来访登记督办制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要坚决制止群众非正常进京、到省上访事件发生。对已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各县、市要及时派人到场,妥善处理。对已发生过和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同时,要对被拆迁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乱许愿,乱开口子;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被拆迁人,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对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访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有关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四、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履行政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当地城镇房屋拆迁配套政策并报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地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凡在2006年年底前未能完成此项工作的,停止审批下一年度的房屋拆迁计划。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许可要件,直接参与和干预拆迁人依法进行的拆迁活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角色定位,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不当“运动员”,当好“裁判员”。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与部门彻底脱钩。政府部门不得以成立“指挥部”、“协调小组”等形式介入拆迁;已经成立的,要立即清理解散。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不得和拆迁人共同签定拆迁协议,发布拆迁公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地区模式,尽快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安排人员经费,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一切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地区及县、市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宣传方式,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00六年五月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