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州府发[2006]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武部,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州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一件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继续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安置办法,将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人员编制空缺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和特困企业,不得下达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参与抗洪抢险成绩突出的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其能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对拒不执行下达的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和《州政府办转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州府办发[2004]46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改革计划和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率达50%以上。要切实解决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数量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已申请并已确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不再发给或退回已发给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农办、扶贫办、职院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培训达100%。对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劳动力市场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退役士兵,农办、农业、扶贫、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从事扶贫开发、种植、养殖业及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及疾病防治工作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要重点走访立功和伤病残军人。对在生产、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县市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优先照顾,确保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要为就业后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县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再就业;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规定,完善接收安置手续。2002年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相应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由县市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从县市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安置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安置,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为富民兴州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