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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组织实施毕节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组织实施毕节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署通〔2006〕11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组织实施毕节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函〔2006〕58号)文批复执行,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推进全区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划》受理和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并认真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批准矿山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的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西电东送”电煤基地煤炭资源的勘查力度。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保护水平。
六、地、县(市)两级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毕节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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