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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程代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程代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6〕39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程代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行署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程代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经行署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规范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全程代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
服务事项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直部门进驻行署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代理窗口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要求,体现公开、便民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全程代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较少、办理频率较低,未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的地直有关部门。目前进入全程代理窗口的地直部门有气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商务局、无线电管理分局、农业办公室、旅游局、人防办、供销合作社、水库移民局、体育局、统计局、档案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科技局、文化局、外事侨务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20个部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变更,事项较多和办理频率较高的全程代理部门应转为窗口部门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
第二条  全程代理部门的便民窗口,统一设置在中心全程代理部,由中心全程代理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程代理部门委托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初步受理,接受有关咨询,加强与部门联系,催办和督办有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三条  全程代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全部纳入中心操作系统,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全程代理部门要对中心全程代理部工作人员进行委托,委托的主要内容是已公布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初审受理权。通过委托使全程代理部工作人员拥有对事项的初审受理权限。
第五条  全程代理部门要明确与中心全程代理窗口进行资料传递的联络员,确保初审受理的相关材料及时传递到部门。
第六条  全程代理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相关审批责任人为成员的行政审批小组,负责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审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第七条  全程代理部门已进入中心网络操作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全部在中心全程代理窗口实现初步受理,严禁在部门自行受理或两头受理。如因特殊情况或特殊事项需由部门受理的,由中心派员参与审批。
第八条  通过全程代理部工作人员初审受理的申请事项,由全程代理部门联络员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递到部门,全程代理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由联络员将审批决定及时送回全程代理窗口,再由中心全程代理窗口把审批决定送达服务对象。
第九条  实行银行窗口统一收费,涉及收费的事项办结后,由服务对象将应交费用缴中心银行代理窗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全程代理部门的季节性审批服务事项,可以在中心设置临时窗口,由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驻窗口,实现当即办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行署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从行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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