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6)4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行
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
(2006年4月10日)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2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的规定,必须建立和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每年度最高不超出50万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当期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查验有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支队、大队)指定的开户银行专户存款单据及出据的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费证明或免缴证明等有关材料后方可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在此项工作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将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